中国股市第一案:受骗股民的损失谁来赔?

2000年12月28日 10:3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尽管“红光欺诈案”日前已做出判决,但在两年前,一位股民勇敢地将PT红光推到被告席的时候,我们就知道——

  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红光实业欺诈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主要责任人分别受到三年有期徒刑到缓刑间不等的刑事处罚。对此判决公司已作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的决定。对PT红光所犯证券欺诈罪的宣判,将意味着证券市场中“刑不上法人”时代的终结。

  受害者追诉没完没了

  PT红光1997年6月6日上市时开市价14元,最高14.5元。但追捧PT红光的人,大都陪同PT红光走上了不归路。不知有多少人被套在其中,有的甚至一套数年,血本无归。有顺口溜说:“红光一骗,骗钱亿万,红光一闪,害人万千。”

  上海有位邵姓股民,拿了家里人和数位亲戚一共凑起来的55万元钱悉数买了PT红光。买之前,他仔细阅读了红光公司的上市公告,认真听了红光老总在电台的广播讲话,几乎尽可能浏览了所能搜寻到的有关红光的报道,还静观了几个交易日,等到该股股价回调了20%左右才下决心买进,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不料买入以后,股价没有升上去,反而一落到底。茶饭无思的邵先生为了对亲戚们的血汗钱负责,决定到成都红光公司实地考察。不料到工厂一看,偌大的工厂空荡杂乱,很多工人都在闲逛。工人们对他说,情况糟透了,工资快要发不出了。被这个晴天霹雳惊呆的邵先生在厂区的火车轨道上坐了几个小时,真想这时有一辆火车开过来把自己碾死算了。一位好心的老工人把他劝上了回上海的火车。回去后,他立即抛掉了所有红光股票,共计损失10.1万元。

  像邵先生这样受骗上当的股民不知凡几。受损股民欲哭无泪。有人便想到诉诸法律。1998年12月上海一姜姓股民第一个站出来状告红光全体董事会及其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证券欺诈。他在诉状上一口气列出了24名被告,其中包括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等19名原董事、高管,还有红光股票的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人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公司、上市审计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上市资产评估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这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属首次,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姜姓股民买入PT红光1800股,实付金额15744.66元,其后因红光违规造成股价下跌,于1997年12月22日~1998年10月16日分6次将该股票全部卖出,损失3136.50元。姜姓股民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可是浦东新区法院却于1999年3月以原告的亏损不能确定是由被告虚假陈述直接造成的,被告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又有十几位与姜某有同样遭遇的股民向浦东法院再次起诉,同样被驳回。其中7位股民,忿忿不平,又于1999年5月21日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就有那位邵先生。

  迄今为止,对PT红光证券欺诈的民诉案件没有一起是有结果的。据法律界人士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因股票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由法院受理。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使自己炒股受损提出诉讼,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及国外判例依据,但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尚值得探讨。

  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当初红光实业采取隐瞒亏损、虚构利润的手段欺诈上市,曾经自以为得计。然而,到底偷来的锣鼓敲不得。没过多久,不仅东窗事发,而且祸不单行,各种各样的灾难性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真令人不能不怀疑冥冥之中,似有天谴。

  1998年1月9日,上市刚刚半年,该公司主要生产线彩管玻壳池炉就进入停产大修。原来,上市前说得天花乱坠的进口设备已超过为期五年的设计使用寿命,导致玻壳生产能力下降。同年6月13日,公司黑白显象管装配厂又因销售疲软、资金短缺、原材料供应不上而歇工。

  上市以来,公司连续亏损,至今未能遏止。三年半累计亏损逾7亿。股票1999年5月4日实行特别处理,进入“ST”;2000年5月12日暂停交易,进入“PT”。目前,PT红光的每股净资产为-0.11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005.77%,资产负债率为99.71%,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极端困难的境地。

  从1998年起,该公司就谋求进行资产重组,招赘绣球四处乱抛,优惠许愿层出不穷,经过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终于以不菲的代价引来福地科总。

  目前,红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定引出一个久悬未决的问题:欺诈上市的股票该不该退出?以罚代停,以罚代退,等于认假为真,养痈遗患,以致上市公司欺诈上市事件就象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因此,如果欺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仍然得以保持上市资格,对于其它有违法违规意图的公司客观上起了诱导和鼓励作用。红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定,还引出了受害者追究索赔权利的保障机制问题。红光事件中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无不迫切希望投资者的损失能够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那么,此次红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判决,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一线曙光?事实上,PT红光不仅有此大案未了,还有大量内外合同存在履约问题,例如1997年4月与日立公司签订的113.37亿日元的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及大量配套设备海外采购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使该项目陷于停顿。如果违约,PT红光将损失1.39亿元前期投入,日方及有关海外供应商还有可能提出巨额索赔;红光彩玻项目“黑字还流”贷款38.89亿日元于今年到期,必须如期偿还;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及内部职工集资本息共1.313亿元,相继到期,均需要兑付。这些问题,要求PT红光在重组前一一了结,事实上已无可能,而如果带到作为接收方的广东福地,它肯接受吗?接受下来的话,又受得了吗?(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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