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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2月28日 08:5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郑百文前不久公告的资产重组方案称:“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公司股份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格回购,公平价格由下一次股东大会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确定的价格为准。” 笔者以为,该方案中有关强制郑百文原来所有股东向拟入主郑百文的企业——山东三联集团过户约50%股份的内容实在是一项危险的创新。如果这种方案顺利实施,它或许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危险的先例。 说它危险,其要害在于该方案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欲处置原有股东所持郑百文的股份。众所周知,股票是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是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和财产权的证明文件,不属于股份公司财产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有权处置股份公司范围内的资产,但是绝对没有处置股东资产的权力。对于普通股,股份公司也没有权力强制赎回发行在外的股份。 如果按照郑百文董事会公告的资产重组方案强制原有股东无偿向他人转让所持股份,或者以股东会确定的所谓公平价格由公司回购,事实上就是剥夺了股东的财产权,其实质是侵害和剥夺了中小股东的财产权。 在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中小股东在受到大股东侵害的时候,多数情况下只能以脚投票,卖出自己手中的股票。如果实施郑百文资产重组的方案,中小股东自由处置手中股票的权力将被剥夺了,那么中小股东就只有任人宰割了。显然这种情况不是任何一个证券市场所愿意见到的。 如按照郑百文董事会通过的资产重组方案重组郑百文,将难以否认原有股东与新股东在法律关系上成为非平等主体的事实。因此,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来说,这样的案例是有害的,它将使证券市场上几万亿市值的证券资产将处于没有法律保障的危险境地。(吴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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