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市场定价的积极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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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 14:23 鑫牛投资 | ||||||||||
近日,在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正案草案中,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这意味着股票发行的价格将不再由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是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意味着股票发行定价机制的调整打破了原来的固定的定价机制,标志着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 本次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也跟最近首发新股不断出现“破发”现象有关。继苏泊
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一直采用市盈率限制的办法,2001年尝试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定价,2002年下半年开始重新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市盈率不得超过20倍。正是因为管理层用这种行政手段来代替市场机制,使得管理层在一定程度上是股票发行定价的主导力量,而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的时候,几乎根本就不考虑发行价格是否有风险,最终导致发行价格同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差异。 此次发行定价改革是一个市场化的信号,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构成长期利好。首先,能够改变当前市场上过度重视融资,轻视回报的传统习惯,此次改革也将形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另外,市场机制形成以后,也会修正当前市场盲目的追求新股的狂热,从而更加客观的对待首发公司,市场机制也能真正体现出公司价值,从而引导投资者向价值投资观念的转变,真正享受上市公司成长的带来的好处。 当然,此次修改定价方式也对主承销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原有情况下,主承销商不考虑发行价格的风险。但新的机制是由市场来形成定价,也就是说将定价的权利交给了投资者,这就要求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实力、发展前景等进行充分分析,择取企业的若干指标,通过模型运算得出企业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再结合二级市场状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而发行价格又与承销风险息息相关,就更要求主承销商必须增强其研发实力。 另外,基于此次定价改革还应该有配套的措施。比如在发行时间上和发行方式上主承销商也应该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在发行程序上和询价方式上还应该有更为具体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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