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投资则无融资 学会尊重投资者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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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13:19 新华网 | |||||||||
证券市场应该是有效的投资和融资场所,市场的长期低迷固然有其他种种原因,但从证券市场的制度定位和制度功能上讲,主要是因为它对于投资者来说不再是有效的投资场所;对于融资者来说,不再是有效的融资场所,一句话,市场对于投资者或者融资者来说,越来越不具有吸引力,或者说,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投资者和融资者是证券市场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无融资则投资无所施用,无投资
保护投资者利益反过来说就是不得侵害投资者利益,而最有可能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主 要是投资者所投资的对象,即上市公司,也即融资者。除了某些个人利用上市公司蓄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外,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首先表现为董事会的决 策,而董事会决策侵害投资者利益是一种采取"合法"形式的制度化、普遍性的侵害,因此其危害远远超过个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巨额的违规担保、泛滥的关联交易乃至明火执仗的侵占、掏空、掠夺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使得一个个公司途穷路断,或者外强中干,一批批投资者则"零落成泥碾作尘"……,这一切竟然是董事会通过"合法"的决议堂而皇之地公然实施的! 对投资者利益的第二种制度性侵害是股东大会决议造成的侵害,我国非流通股股东与 流通股股东力量悬殊、地位不等,而且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董事会的提议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时,不管该提议在多大程度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由大股东操控的股东大会都可以顺利通过,股东大会几乎成为大股东私利合法化的外衣,穿上了这套外衣,大股东即可上下其手如人无人之境。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东大会层面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举措,因为它使得小股东得以制约大股东出于一己之私的提案,但是,时至今日,这项重要的制度迟迟不能全面有效地实行,因此,类似于近日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以股抵债"这种尤应适用类別表决的提案,却可以借故绕道而行。中小股东无法通过网上股东大会等便捷、经济的形式行使权利,结果就是侵害流通股东权益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案被"集体无意识"地通过,同时伴随的往往是大批投资者信心的流逝。 总之,如果在面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时,董事会可以如此跋扈,股东大会可以如此软弱、司法又竟然可以如此怠慢,我们又怎能期待投资者对于目前证券市场的制度功能产生真正的信心呢? 如果我们宁肯漠视投资者信心的不断降低,实际上就等于坐视证券市场的生命活力在不断消退。当然,进一步来说,如果丝毫不去触动深层的产权制度、金融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等的根基,希望目前的证券市场能够彻底推行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的良好愿望就会落空。(华夏证券研究所 徐子桐) (中证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