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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并非华山一条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11:04 京华时报

  “以股抵债”充其量也只能作为上市公司清欠的无奈之举。在大股东一无现金、二无上市公司所需要的优质资产的前提下,才能不得已而实施“以股抵债”,但是,它绝不是惟一可行的选择,不是华山一条路。

  从纾缓上市公司因大股东侵占而造成的资金困窘来看,“以股抵债”还不如“以股变现”。目前的“以股抵债”方案,无非是找了一种方式来冲销控股股东的债务,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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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对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实际效果,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不啻断绝了上市公司获得现金补偿的可能性。就此而言,与其“以股抵债”,还不如在股权抵债的过程中设置一个拍卖的中间环节,把大股东拟抵债的股权拿出来拍卖。

  从债权债务关系看,债权和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债权的融资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的成本,因为股权融资的风险较高,按照风险和回报对称的规律,股权投资的回报总体上应当高于债权投资。而以股抵债就是在目前股权价值要低于债权的情况下运作的,如果不加以注销势必增加了股市流通股的数量,但是如果加以注销,则违反了风险和回报对称的规律。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的钱,是债务人,而上市公司既是受害者,又是债权人,如何处置对债务人的债权,虽然不完全是债权人的事,但绝对是债权人的权利。市场经济中解决欠债问题的主导权从来是属于债权人而不是属于债务人的。“以股抵债”把解决问题的主导权交给大股东,特别是在国有股最后的大股东国资委的推动下成了大股东的一项特权,这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不啻是使得讨债成了乞讨,成了与虎谋皮。这样做,是绝不会有什么公平可言的。

  “以股抵债”说到底是一种权宜之计。如果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机制,那么,又何必多此一举?治本之策必须切断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正常的通道,最终解决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在于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为重中之重,在公司制度和监管制度上作出根除继续发生占用的制度安排。

  (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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