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以股抵债的阳光道和独木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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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 11:09 新华网 | |||||||||
最近,证监会与国资委出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股抵债的试点办法,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率先推出了具体的以股抵债方案,引起了市场的不同反应。支持者说以股抵债,可以缩小总股本,提高每股收益。按略高于净资产的价格折股抵债,也为非流通股的定价提供了一个线索,从而在总体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批评者说,大股东以1元左右的净资产入股,现在的净资产价格本来就是溢价上市发行由流通股东带来的,还不了债就扣抵一部分股了事,这不是对负债大股东的惩罚而是奖赏,将会为大股东恶性逃债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是中国股市的一个顽疾。国九条推出之后,有利于融资者的事情出台不少,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事情落实不多。因此,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尽管是试点和尝试性的,毕竟是沿着保护投资者利益方向迈出的实际一步。“实际行动一步胜过纲领一打”,革命导师的这句名言对今天的中国股市来说,是再贴切不过了。况且,证监会不寻常的同意股权注销,国资委同意以接近净资产的价格折股,都是需要勇气的创新之举,显然值得肯定和鼓励。既然如此,那么,以股抵债的试点办法及其案例为什么又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呢?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以股抵债的试点办法,虽然也有颇多创新,但并没有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重中之重,而是过多地考虑了融资者的需要,从而偏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轨道。 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的资金,事情说小也小,以至人们见怪不怪,小病也养成了所谓“顽疾”;说大则大,是刑事先于民事的大案。因为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用法律语言来说,不是涉嫌“抽逃注册资本”,就是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我们不时看到,不少民营企业家就是在此指控下,被抓被扣被判。我们当然并不希冀有关方面把违法占用和拖欠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统统抓起来。但是,即便是撇开刑事责任的正常欠债,市场经济也不是没有自己的法律解决途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中解决欠债问题的主导权从来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的。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的钱,既是违法犯错又是关联交易,当然应当由独立董事召集非关联股东举行股东大会,研究向大股东讨债事宜。通常先则限期还款,逾期不候;再则诉讼保全,冻结大股东的资产包括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最后是拍卖其有效资产和股权还债。这是市场经济中解决债务问题的阳光大道。这样做,并不需要什么不规范的行政特许的创新。因为大股东占用和拖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之所以能成为“顽疾”,无非是由于受害人——上市公司被一股独大的大股东挟持,上市公司在此特殊情况下,合法权益代表缺失。监管部门的职责本来只是需要堵塞漏洞,在大股东明显违法侵占上市公司权益时,依法要求独立董事行使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力,市场经济就会自行解决相关欠款和债务问题。这样,上市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就可以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包括拿回自身发展需要的宝贵资金,而不是放弃债权、抵点股完事。 这样一对照,以股抵债试点办法的问题和偏见就显而易见了。因为试点办法在大股东欠款不还的情况下,仍然不要求大股东回避,反而指派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即债务人作为主导去决定是否选择试点办法还款,指定由这个董事会即债务人去聘请以股抵债的价格评估机构,由债务人的股东去决定抵债股价的可接受范围。只有当债务人愿意选择以股抵债(显而易见,当以股抵债会危及债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时,他们是不会选择的),当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评出自己满意的价格并得到自己的上级股东批准时,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即真正的债权人才有一次或者被迫同意或者只能放弃这好赖算是还债机会的选择。由此可见,这种违反市场经济的法治原则,几乎完全从债务人角度设计的以股抵债试点的独木桥,遭到投资者的普遍责疑和批评,就毫不奇怪了。现在的一种振振有辞的大理论是说,以股抵债属于没有办法的办法,修个独木桥总比没有桥要强。但人们自然的问题是:为什么放着明明白白的阳光道不走,偏偏要花费那么多聪明和麻烦去修一条合法性和可靠性都大有疑问、况且也不知有几个人会走的独木桥呢? 当然,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人们不能吹毛求疵或求全责备。我们这里的担心是,当天平总是倾向融资者而不是投资者一方,当债权人必须唯债务人马首是瞻,当失误和偏袒也被当作成绩和圣明来颂扬,我们还敢去讨论或解决如股权分裂这样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吗? (中国证券报特约撰稿 华生) 华生,博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曾获孙冶方经济学奖。现任北京市侨联副主席,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近年来研究的主要领域为证券市场、国企改革和公司理论,著有《中国:从革命到改革》(英文版),《中国股市的经济学思考》等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