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身份堪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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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 09:55 《财经时报》 | |||||||||
本报特约作者 鲍国胜 表面上看,这次国资委与证监会一起推出“以股抵债”的重大举措,似乎是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的。国资委与证监会的“答记者问”里,明确提出“‘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可是透过表象,人们还是对这个“裁判员”的真实身份产生了怀疑。 如果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000917)“以股抵债”的方案得以实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过错行为的结果是5.3亿元的占用款,用出资只有0.315亿元的股票就抵了。长期侵占巨额资金不但没有给予任何惩罚,反倒成全了它的近5亿元的“收益”。 “以股抵债”后,上市公司得核销5亿多元的净资产,这些资产中就有社会公众股东4.31亿元的出资。控股股东占用5.3亿元的债务从此一笔勾销。债是抵没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资产权益也从此消失得无影无踪。 2003年12月,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最令股市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的规定。 在很多人看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是“国家规定”。可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规定,是体现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利益,还是只体现控股股东利益呢?如果说是体现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利益,那么社会公众股东是什么时候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出资拱手相让给了控股股东?国资委在这里所能代表的只是控股股东这部分市场主体,实际上它只不过是一个“运动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