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理念的定位取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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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 09:33 《财经时报》 | |||||||||
所谓“股皇”、“股官”与股民在中国股市中的地位与处境,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中,开宗明义第一条便称“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自诞生之日起,一个始终不渝推进的理念,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证券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需不折不扣坚持的核心理念
市场成长路也漫漫。 时至今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仍然在不懈但亦艰难地推进之中。《证券法》等一系列旨在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实施多年,迄今,人们看到,那些受到违规者伤害的中小投资者,却还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责任,被更多地寄以厚望,而投资者感到失望的情绪,似乎同样在加深。 日前,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证监会高层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四项工作重点,即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改善上市公司结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推进产品创新,推动合规资金入市;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清欠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政策协调,形成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合力。 在这里,暂不详细展开讨论上述四项工作是否都应该抓,以及应当基于怎样的理念来抓;仅从通篇讲话来看,人们仍然在字里行间寻找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经国务院批准,政府有关部委已经共同组成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等六个专题工作小组。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在这六个小组中,并没有一个是旗帜鲜明地表态研究如何更加有效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由此,市场上也产生这样的疑问或担心:除了投资者“洁身自好”,中国有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是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冲锋陷阵的? 人们同时注意到,无论国务院还是证监会,都已经清醒地意识到,“流通股股东没有得到合理回报”(据新华网: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谈逐项落实国务院九条意见)。但从证监会近期的工作安排中,人们仍然在寻找有关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 另一方面,人们也存有这样的担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或决策当中,怎样进一步体现监管大股东(国有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流通股股东)权益问题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近期证券市场上,有关“以股抵债”的关注和辩论,也被视作典型的例证之一。 此次全国证券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证券监管部门再次提出,要“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清欠工作”。从这种表述看,“清欠”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是如何将“清欠”落到实处?假如用某种流通性很差的资产冲抵流通性较佳的现金资产,其中是不是该打一个大大的折扣?监管方面既已认定,“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人们有理由期待有关部门对此类违规行为及时做出明确的处罚决定。 毋庸置疑。中国的投资者在继续寻求中国股市监管理念的“定位”和取向;还有一点或可肯定,所谓“股皇”、“股官”与股民在中国股市中的地位与处境,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