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原告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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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02:05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江珊珊 2004年8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张鹤要求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支出9930元的诉讼请求。至此,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第一例公开宣判的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以原告的败诉告一段落。
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渤海集团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根据规定,股民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渤海集团于2001年8月发布了预亏中报,但同时披露了小盘重组概念和又一利好消息,存在造假行为。张鹤以渤海集团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2002年4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从2002年初法院对证券赔偿案件的解禁,到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新的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而导致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正式走进法庭,目前各地的起诉案件将近1000起,涉及投资者超过1万人。 目前,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还有很多,如股民起诉江苏琼花虚假陈述,李凯诉莲花集团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等。本报对这些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可以明确的是,第一例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审判结果多少会给未来的审判带来示范作用。原告的败诉将对以后的案件处理有很大影响。 系统风险导致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置条件有三种:(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 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显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鹤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符合上述规定。 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虚假陈述与投资人损害是否存在因果之间的关系认定非常明确。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将被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张鹤败诉,法院解释是他的损失应主要认定为系统风险所致。 2001年我国的股票市场本身涨跌幅度就较大。银座渤海集团因各方面的原因自2000年度起持续亏损,经营业绩欠佳,自1999年末至2001年末,每股净资产降幅达35.49%。法院指出,银座渤海集团股票价格的下跌,是公司自身的非系统风险因素和外部的系统风险因素两部分共同作用的结果。 政治思维在作怪 值得怀疑的是既然法院承认股民损失也有非系统因素,为什么原告的请求完全被驳回?据了解,股民告上市公司的案件多以股民败诉告终。而真正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更是少之又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专家周择指出,法院是否能够以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是一个考验。我国的法院还远远未能做到独立审判。长期以来,对很多纯粹的法律问题,法院都是从“大局观念?、“稳定压倒一切?之类的政治思维而不是从公平、正义之类的法律思维去考虑的。 据专家分析如果法院如果对上市公司进行不利裁决,可能引起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因此法院往往以政治的思维去维护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违法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