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打了“全流通”一记耳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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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0:46 新京报 | |||||||||
都说“以股抵债”是“全流通”的突破口,但是,没想到莲花味精恰恰因为恐惧“全流通”而恐惧“以股抵债”。“以股抵债”打了自作多情的“全流通”一记不大不小的耳光。 “以股抵债”推出以后,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遭到小股东起诉的莲花味精是否“以股抵债”受到关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等于一下子帮大股东解决了十数亿元的债务,这对于缺乏现金偿还能力的大股东似乎应该是求之不得的好事。但是,莲花味精却
莲花味精不想“以股抵债”,原因在于大股东的恐惧。对于侵占了上市公司9.49亿元(一说11亿元)资金同时又拥有18亿元之多贷款的大股东来说,现在集团所拥有的莲花味精的资产无疑是相对优质的了,如果实行以股抵债,则其所拥有的5.2亿股股权将有4.4亿股被抵债,这意味着最有效益的权益一下子就将失去84.6%。作为一向对上市公司“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大股东,他们当然是不会愿意放弃莲花味精股权的。 但莲花味精之所以不想“以股抵债”,也不完全是出自大股东的利益考虑。对于公司来说,股权的骤然失衡更是不能不令他们不知所措。由于大股东莲花集团持有公司58.82%的股权,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如果“以股抵债”,其持股比例将一下子下降到18%,而流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由41.18%上升到82%,股本几乎接近于全部流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莲花集团暂时仍为公司的最大股东,但公司的控制权显然将很容易变更。盲目追求“全流通”的人总是以为股权的流通程度愈高愈好,殊不知如果一个上市公司连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也处在全流通状态,那么,对于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的正常运作,对于股东权益,怎么能不一枝动,百枝摇,还有什么双赢、多赢可讲呢? 其实,所谓“全流通”的提法并不符合国际惯例。据中国证监会规划委主任李青原说:“我们研究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股、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向二级市场配售股票的限制,研究过大股东协议转让时小股东以同样定价拥有优先受让权的问题,发现他们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锁定期、超过股本1%转让要事先披露、交易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规定一定周期的卖量等。即便是在发达的市场里,也不是任由大股东一下子将大量股票砸向市场的。”李青原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遗憾的是,许多媒体在报道李青原的讲话时不知出于何种用意将这段至关重要的话删掉了。 由于缺了这些内容,不了解情况的人还以为“全流通” 就是国际惯例。其实不然,国际惯例是“可流通”而不是“全流通”。 从最近的政策动向来看,管理层关于解决股权分置的思路显然正在走出“全流通”的误区。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最近指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以股抵债”也许不失为解决一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问题的一种比较现实的有效途径,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非流通股份减持的效果,但这些所谓的好处对于不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的公司来说是不存在的,对于那些被大股东掏空了的劣质公司来说,对于广大流通股东受到伤筋动骨的根本利益来说,更是不值一提。 就此而言,“以股抵债”解决的是大股东的“欠债”问题,与解决股权分置完全是两个问题,并不是“全流通”的救命稻草。 “以股抵债”触痛了莲花味精的神经,其实,触痛的何尝不是“全流通”的神经? □黄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