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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券商退出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16:26 证券时报

  刘一凡

  曾几何时,中国的券商们是那么的风光无限,各地政府都把拥有一家本地券商作为金融工作的重要目标。证券从业人员成了白领中的佼佼者,吸引了各界精英和众多的海归。一时间,参股、控股券商成为资本领域的时髦动作,善于“讲故事”的二级市场上也很快“附会”出了一个券商概念板块。《证券法》实施后,增资扩股的风潮席卷业内,券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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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由此达到了一个高潮。然而,短短几年的工夫,这一切都成了过去,环绕在券商头上的光环已经褪色、黯淡,券商的发展正经历着一个前所未有的低谷,业内也孳生出一批问题券商,这些问题券商正在成为金融风险的制造者。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一个市场化的券商退出机制,对于券商的关闭基本上是采取行政手段,这使得市场中形成了国家信用是券商经营底线的错误预期。从2002年起,央行先后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发放了15亿元、14.5亿元及80亿元的再贷款。这与1997年以来,央行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向地方政府发放的1411亿元再贷款的情况是一样的。央行行长周小川不久前发表文章说,“大量的政府兜底行为,削弱了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造成了市场约束的缺失。”他同时还表示,“必须建立一种机制,使差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最差的金融机构能够被淘汰出局。”

  笔者认为,问题券商已经成为目前证券市场安全运行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建立券商的退出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具体操作上,首先,应该加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进程。让券商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有法可依,让市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政府、投资者、债权债务人及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相应享有的权利。考虑到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在破产涉及的债务偿还顺序上,应重点优先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免造成社会稳定问题。

  其次,要提高法院的司法水平。由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往往涉及重组兼并等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一般的法院无论在经验还是人才储备上都明显不足,这需要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教育培训来改善。

  最后,应考虑贯彻巴塞尔协议的有关精神,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例如,考虑修改《证券法》中有关券商准入的条款,改变只将注册资本这一静态指标作为券商分类主要标准的现状,引入资本适足率指标,动态地监测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达到将风险控制在较小程度的目的。同时,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改变由政府来埋单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券商的退出机制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由之路,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后选择,但却不是唯一和根本的选择。要想从根本上降低金融风险,我们还是应该彻底改善证券公司的经营现状,在这个问题上,管理层及证券公司自身都要积极地思考,从证券公司的运营模式、内控机制及面临的经营环境上入手,找到证券公司做大做强的解决之道,实现证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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