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于持有人大会--基金国债投资仍受限于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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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09:09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唐健 尽管市场普遍认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配套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均未对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进行规定,多年来一直执行的“20%投资于国债”的规定将成为过去,然而,多家基金公司表示,由于涉及到的程序比较复杂,特别是持有人大会召开非常困难,相当部分已成立的基金仍将坚守“20%”的比例限制。
根据证监会7月20日发布的通知,修改基金契约中关于投资比例和分红的条款,程序相当复杂。通知称,《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这意味着,涉及投资比例和分红的契约修改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难度相当大。 多家基金公司的相当人士均表示,召开持有人大会实际上非常困难。《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不少基金由于机构持有人比例较低,而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较大,要达到“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的要求相当困难。有鉴于此,多数基金公司均表示,对于那些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才能对投资比例进行修改的基金,公司可能不会修改契约,仍然维持20%的国债投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包括54只封闭基金在内的近百只股票基金仍然要受“20%”的限制。 不过,并不是所有“《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都要维持原来的投资比例。相当部分在《基金法》通过后成立的基金都在契约中留有自行修改投资比例的条款。如易方达策略成长规定“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95%”,据了解,这类基金的投资比例修改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同样的,分红相关事宜的修改也存在是否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难题。在《基金法》正式实施前,一些有预见性的基金公司已经在契约中增加了投资比例自行修改的条款,但有关开放式分红要求的改变则是基金公司没有预料到的。《运作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封闭式基金的规定与原来的相同,而开放式基金则有很大变化。此前,开放式基金分红一般都是参照封闭式基金,规定了每年最少分红次数,而不是《办法》要求的最多次数。 同样是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难度,现有开放式基金可能仍然沿用原来契约中关于分红次数和比例的规定。 不过,由于《运作办法》要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因此,分红方式“由过去未选择方式时,视为再投资方式”改为“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不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总体而言,基金业内认为,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修改契约中投资比例和分红的理解是:“老基金老办法,新基金新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