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虽合理 “良心债”岂能一抵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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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 12:33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胡朝晖 大股东欠债,欠的是“良心债”。 何为“良心债”?其一,大股东大多拥有绝对控股权(控股超过50%);其二,大股东代表大多身兼数职,不但代表出资方(大股东),有时还代表上市公司。在此背景下,欠债
既然牵扯到良心,就不单是欠多少钱的问题,窃以为对“良心债”不但要把钱还上,还要真诚地向全体股东道歉,以取得谅解。 但是现在一切都简单了,不但不用道歉,甚至不用还钱了,只需要以所持有的股份抵偿所欠债务即可,至于良心则完全不在讨论之列。 不仅如此,以股抵债的方案还被视为了多赢的解决之道,其直接的证据就是股份注销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会得到提升,而大股东的股权和债务相抵也似乎合情合理。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假设公司上市前总资产为1000万元,大股东作为发起人(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其他发起人)可以按1元面值持有股票,则将持有1000万股,每股净资产1元,如果公司上市发行流通股也是1000万股,发行价为5元(目前制度下都以溢价发行股票),则公司上市后总资产将达到6000万元,每股净资产将达到3元。这时如果大股东按照上市后的净资产减持所有股票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按照每股3元的标准,大股东可以套现3000万元,即大股东此时采取“以股抵债”的方法可以带来2000万元的额外收益。 如此,就不难看出“以股抵债”的实质了。 当然,平心而论,“以股抵债”即便再不公平,也好过赖账不还。而管理层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赖账不还或无钱可还的问题。 但是,我们不能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态度来评价一个政策的好坏。窃以为,一个好的政策虽然不能改变既成事实,至少也要做到惩前毖后。即对于既往者要有所惩戒,对于后来者要有所警示。而反观“以股抵债”,不但丝毫看不到对既往者的惩罚,反而大有为违规者寻找出路,甚至开脱罪责的嫌疑,既如此,又如何警示后来者! 大股东既失“良心”(诚信)于前,又合法兑现于后,其心何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