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评论:以股抵债--解决大股东占款的积极探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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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6:1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这一重要决定,对资本市场的意义不仅仅是推动市场的金融创新,更将有助于推动解决我国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难题,从而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长远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改制上市的历史原因,以及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治理结构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无偿占用的情况十分严重。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国内有近半数的上市
正因如此,这一问题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作为主流媒体,本报一直关注着这一现象,并先后对粤金曼、棱光、活力28、猴王等一个个大股东占款案进行了连续追踪和深度剖析。 针对愈演愈烈的占款现象,探索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成为市场各方努力的目标。2003年8月,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特别指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债务,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今年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机制。 而此次电广传媒推出以股抵债,无疑是贯彻国九条精神、落实证监会、国资委通知精神的典范。一方面,该方案能使上市公司有效卸掉包袱。以股抵债后,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转为股票并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以及预付款也就相应减少,从而实现上市公司资产的战略性改良。 另一方面,以股抵债这一创新模式对于整个证券市场影响深远。以股抵债不仅是解决我国资本市场前进中问题的一项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积累经验。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任重而道远,以股抵债仅仅是有效措施之一,并不能复制运用到所有公司身上。因此,除了探索更多有效可行的解决途径之外,最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切实履行现有法规,从根本上遏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 上海证券报 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