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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事件触礁新《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沉默是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 10:46 中国经营报

  石海平

  “建设银行开了个好头。”当建行举报融通基金销售违规的消息被媒体曝光后,有投资者做出这样的表示。

  但是,作为首个举报基金违规的托管银行,建行开这个好头的背后似乎蕴含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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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样意味。有人指出,建行之所以现在举报此类在业内已经公开且通行的“游戏规则”的原因,是因为其双方利益出现摩擦,建行借机行使权力。

  究竟孰是孰非暂且不说,证监会的态度是“融通类事件”的关键,也是众多机构今后如何行事的“风向标”。但事出蹊跷的是,接到举报后证监会一直没有做出任何正式的表态。但记者注意到,在“融通事件”曝光前的7月15日,证监会发布过两个基金销售通知,其中,特别对“融通事件”中最关键的赎回问题重申了相关规定。当记者向证监会求证两者之间是否有关联时,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该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

  正常程序说

  “目前媒体炒作得有些过分,”建行基金托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跟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利益摩擦。”

  该负责人不愿对此次举报事件背后的原因向记者谈得太多,只简单表示:“这属于我们正常工作程序。”

  而据建行知情人士介绍,上周,建行在对融通基金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赎回费用偏低,经进一步了解获知,是融通基金公司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所致。建行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今年7月1日刚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建行有关部门在与融通基金公司取得沟通后,向证监会“报告”了此事。

  “这是个误解,”该知情人士也不认同媒体所谓的“利益之争”的说法,“建行仅仅履行了正常的监管程序,并不是针对融通基金公司。”

  而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也认同建行“正常程序”的说法,融通基金公司北京部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在出现“融通事件”以后,融通基金公司已经向证监会作了说明,并按照《投资基金法》对公司以前的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深圳某基金界人士指出,如果建行与融通基金公司之间真的存在利益摩擦,那么建行不可能拿申购赎回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刀,因为基金在申购赎回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拿这个开刀容易得罪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

  犹豫观望派

  在“融通事件”曝光后,无论是托管银行,还是基金公司,都变得谨慎起来。观望成为目前各机构所采取的主要办法。

  据业内人士分析,相关机构采取观望态度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个是基金在申购赎回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如果自己改正而别人不改的话,就会让自己在激烈的基金销售市场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另一个原因就是目前证监会对此事没有做出任何表态。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人士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工行托管的基金还没有明显发现违反基金合同的现象,小的问题随时都进行了提示和处理”。据介绍,工行在基金监管方面一直都很严格,目前正在根据《投资基金法》及其6个配套管理文件,修改以前的基金管理办法,有的已经修改完成。同时,该人士还表示,工行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保管好基金资产,尽到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时值基金销售的低谷时期,各家基金公司更不敢也不会随便改变现行的市场销售策略。今年六七月份,基金发行从年初的数只超百亿的规模一度降到5亿元左右的规模。在这样的局面下,基金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尤其是大客户,制定了相对灵活的市场销售策略。而其中,有些违规销售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事实上,融通基金给予部分客户费率优惠的做法,在基金业界比较普遍,一些大客户或是关系户都会向基金销售人员提出要求,在购买或赎回达到一定的金额时能够对申购费及赎回费给予减免。为争夺客户群,基金公司对类似要求一般也都会予以考虑。

  前车之鉴

  深圳基金人士表示,建行举报违规行为本身是无可置疑的,也是非常正确的。一方面维护了中小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防范了自己的风险,承担了托管人应尽的责任。

  业内人士呼吁,目前要防止基金公司重蹈证券公司的“覆辙”。券商之所以出现大面积亏损,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不规范经营”。在出现问题的券商当中,违规经营的例子比比皆是,最近发生的就有,富友事件所暴露出来的违规进行国债回购,最近因德隆事件所引发出来的券商委托理财风险,还有屡禁不止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

  有了证券公司的前车之鉴,基金公司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从现在起规范经营,只有规范,才有出路。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基金公司似乎并没有引以为戒,不规范的事件时有发生。从5月底爆出的基金公司违规申购新股到这次融通基金公司在申购赎回上的违规做法。而基金公司要做到规范经营,需要三方共同努力:监管层提高监管水平,银行履行托管人责任,基金公司认真管理基金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融通事件”类的基金违规行为很多,长期看,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基金的自律,“勿以恶小而为之”,资深市场人士如此评价。

  按照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然而,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免去有关申购赎回费用,因此,被其托管行——中国建设银行举报到了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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