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应对等 张睿吴雪明被证监“停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7:13 京华时报 | |||||||||
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这句法律上的论断对解释近期证券市场上警报频拉的保荐人制度同样适用。 几天前,江苏琼花(资讯 行情 论坛)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张睿、吴雪明因没有依法履行核查责任被证监会处罚,从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7月20日,证监会在网站上又公布了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陈永阳和杨虎进的问责:鉴于山东九发食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刚刚施行半年就遭遇诸多挑战,一方面暴露出法规制定的不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机关处罚力度过轻。法律法规制定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保荐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为证券发行把关,结果却使江苏琼花蒙混过关,不能不说是法律法规的悲哀。 由于保荐人在我国尚属稀缺资源,所以保荐人的身价被反复热炒,有券商不惜开出了百万年薪到其他公司“挖墙脚”。当一种资源处于短缺时,人们为占有这种资源往往忽视甚至纵容这种资源放弃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而相应的权利却被无限放大。中国证券界的保荐人及保荐机构拿着高达8%的保荐费(总额高达上千万元),却不深入走访被保荐企业,坐在办公室里就轻松把一家企业送进股市。保荐人享有的高收益权利和应承担的审慎责任义务明显不对等。当违法成本过低时,总有些人为了利益不择手段。 在国外,很多保荐人往往花几年时间对保荐公司进行审核,一些保荐人天天坐在这家公司,甚至参加公司董事会,以保证这家公司的质地。保荐人之间的监督比交易所的监管还要强。因此,在国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保荐人,整个监管链条是交易所监管保荐人,保荐人监管公司。 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我国的保荐制度要走的路还很长。目前我国的保荐人和保荐机构问题还很多,而且我国的保荐制度主体还是监管机构。可以说完善保荐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任重而道远。 (韩福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