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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者惩戒应有震慑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6:5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朱绍勇

  7月23日,最新一份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见诸媒体,受谴责者是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和其董事长李勤夫。茉织华有关人士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不愿发表任何看法”,对募集资金使用表示“不清楚”,其躲过一时的心态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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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茉织华是极有可能躲过一时的,数量众多的公开谴责已经让没有购买被谴责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麻木起来。距此最近的一次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就发生在上周,而2004年遭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已经达到20多家,更远一点,2001年、2002年、2003年公开谴责数量分别大约为60起、40起、30起。

  根据深沪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已经是在交易所层面上最严厉的处罚。可以说,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防微杜渐的积极作用,但交易所层面的处罚显然不应该止于“无力”的公开谴责。

  早在2001年,“公开谴责毕竟只是一种道德软约束,一种警示,如果没有更深层次的监管和触动,很难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产生实质性的改变”的表述已经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就曾经坦言:“谴责成了上市公司的耳边风”。

  将近3年过去了,公开谴责已经开始与保荐制挂钩,也影响上市公司再融资,然而将公开谴责当耳边风的上市公司依然大有人在。不少公司遭交易所谴责却未遭证监会立案查处,被证监会立案查处的上市公司所受处罚也往往与其违法违规收益明显不成比例。据了解,沪深股市14年来,证监会立案查处的机构765家,进行行政处罚的417家,移交公安机关的只有41家。另据介绍,14年来,问题公司主要责任人受到的最高处罚不超过有期徒刑5年。

  看看近邻深圳的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为更有效打击市场失当行为(包括披露有关证券或期货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最高的刑事制裁为10年监禁及/或罚款1000万港元,其震慑力明显大于内地。值得注意的是,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也属于披露有关证券或期货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中第17条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此定义,虚假陈述应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茉织华自2001年募集资金后,存在多个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宜,但均未履行应有的临时公告披露义务,在笔者看来就是“重大遗漏”,就应该按照《证券法》177条“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13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中“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国际比较”和“证券违法违规惩戒实效与制度成本研究”两个课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想必每一个普通投资者都非常希望专业人士能对证券违法违规的惩戒实效作一个全面深入地揭示,也都想知道境外交易所是如何对违规上市公司处罚的。当然,投资者最想看到的还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落实。

  现在证券市场流行与国际接轨,笔者看有关部门还是先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与国际接轨,按照“国九条”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规公司及主要当事人给以严厉的经济处罚和入狱惩罚,对受损中小投资者索赔给以司法便利,这才是维护投资者信心和繁荣证券市场的良策。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3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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