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异地销售遭禁 业界指监管“堵而不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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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 11:49 《财经时报》 | |||||||||
银监会要求各地严查信托公司在异地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规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提供融资;业内认为,除个别恶意违规者,没有适合的赢利模式是中国信托业频频出现监管失效的主要原因 本报记者 于勇
从“热捧”到“冷遇”,仿佛一夜间,两种境界在信托业出现。 近来,不少信托公司的心态因与监管者的冲突而略显激动。无论中国银监会按银行监管标准对信托做出约束,还是6月底向各地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在一些信托专家看来,这种“救火”的姿态恐怕无助于使信托业找到盈利模式,弄不好还会出现新问题。 银监会的《通知》措词严厉,重要内容之一是“严查信托公司在异地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要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注册地的银监局清查信托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对违规者要依法取缔,并按相关法规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通报有关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进行查处。 目前,仅在上海就聚集了多家外地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多数信托业务就是通过他们开发推介的。时下一个疑问是:一旦这些“业务总部”被认定为信托公司的分支机构,为什么在建立之初没有被取缔?毕竟他们至少已经存在两年,即《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之后。 异地经营之惑 《通知》并没有明确禁止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但据记者了解,各地银监局已经私下通过各种方式禁止这一行为。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天津银监局已经明确告知一些信托公司:天津不会批准外地信托产品在本地销售;即使本地信托公司推介信托产品,也会采用更严格的措施,限制过快发展。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异地销售需要获得产品销售地银监局的审批。天津采用了“变相的做法”——“不批准”。对于只需向其备案的本地信托产品,天津银监局通常会对该产品提出质疑,并要求信托公司重新评估产品风险。 该人士称,这种做法实际表明,监管层已经悄悄收紧了信托产品的扩张速度。此前,信托公司发售信托产品时通常不会在监管部门遇到障碍。 严格意义上的“异地发售”,是指信托资金所投项目的地域与信托公司的注册地不一致。目前国内信托产品发售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地在外地,但所投项目在本地,部分委托人在外地;第二,项目在外地或者信托计划的发售也在外地。 在上海,去年10月,当地银监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资金信托代理收付业务的指导意见》,主要有两点内容:第一,银行不得代理外地信托公司信托理财产品;第二,不得在银行柜台摆放信托产品宣传资料,只能放置于理财室,不得在银行现场与客户签订信托合同。 近日,上海证监局下发文件,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停止代理推介或代销异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 规则缺失之惑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今年3月视察四川衡平信托投资公司时就感叹到:国外信托业有成熟的规定,我们居然“摸着石头过河”,连比赛规则都没出就开展业务,“哪有这么干的?”他指出,办信托公司必须要有铁的纪律,搞清楚信托必须有哪些法门;否则几年后,现在这59家公司又会出现大损失。 目前,全国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 事实上,信托公司就是在诸多制度规则缺失的情况下频频冒险。在信托业“重生”两年后,信托税收、财产过户制度、工商登记制度依旧缺失。有消息说,目前银监会正在制定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针对关联交易也将出台新的规定。但并不是每项举措都被信托公司所理解。 据了解,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分类的基本原则是:信托公司要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较高的资产质量、高层次管理效率和水平、稳定成熟的赢利模式和赢利水平、健全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真实完备全面的信息披露等。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也将成为评级的重要标准。 扩张冲动与“猫捉老鼠” 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吴大永则指出,与商业银行不同,信托公司不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而是依靠专业资产管理为生。如果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对其监管,显然是“张冠李戴”。 有观点认为,信托公司的发展模式与基金公司相似。监管部门应重点考察资产管理水平,应比较基金的监管模式,考核公司的管理手段、能力、管理资产规模,而不是自有资本的规模。 吴建议,银监会应引导信托公司注重对信托资产的控制,考核信托公司的资产评级管理手段和能力。 从短短两年国内信托业监管与信托公司的扩张冲动看,双方一直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在监管措施严厉时,信托公司稍微收敛;而一旦放松警觉,后者则试探着“政策的底线”。 一位信托公司员工抱怨:一方面,现有的监管限制了大多数信托公司培育以信托为主的盈利模式,逼得他们违规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信托业频频报出挪用信托资金、信息披露不实、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丑闻。吴大永说,这是一个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达到的是动态平衡,而不是静态平衡。 一旦信托公司出现风险,监管层通常是采用“堵”的办法:早先,默认信托公司的行为,一旦社会批评声音逐渐增大,则采用“叫停业务”的做法。信托公司的行为到底是“创新”还是“违规”经常缺乏足够的分析,包括查找信托公司频频违规的深层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