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案稽查江苏琼花 造假行为确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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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08:21 深圳商报 | |||||||||
证监会立案稽查江苏琼花 已决定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人推荐的项目,并将依法严处涉案责任机构和个人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深圳商报驻京记者洪宾) 记者今天获悉:中国证监会日前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机构和个人。 造假行为确凿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下,2004年7月9日江苏琼花发布公告,称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3453万元(截止2003年末的账面价值)自营国债投资的实际情况为:委托恒信证券投资理财1000万元,委托德恒证券投资理财1500万元,在南方证券自营购买国债1025万元。 但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初步核实,江苏琼花本次披露的国债投资信息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不符,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7月9日对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公开谴责;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初步处理。 查处决不手软 证监会发言人强调,所有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都要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核查责任。正是基于此,中国证监会于今年2月正式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其核心就是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患。对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监管机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中国证监会希望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能够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运作。 事由 7月1日,在媒体对江苏琼花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之后,深交所发出了问询函。7月6日,深交所约见了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7月7日,约见了闽发证券保荐代表人,进一步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7月9日,江苏琼花按深交所要求发布《关于国债投资情况的公告》,同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江苏琼花及其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江苏琼花事件中,人们可以看到深交所监管之严厉,但该事件毕竟给刚刚“出生”的中小板带来了不良影响。人们不禁要问:谁应该为这样的事件负责?在这起事件中,保荐人哪里去了?发审委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江苏琼花事件难道是偶然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