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找到保险业突破口 内资“出海”有航海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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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 14:51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7月2日发布《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地企业将可以投资境外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投资境外保险机构间接进入国外金融市场。 专家表示,拓宽资金运作渠道、提高资金运作收益,是我国保险业的当务之急。虽然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作成效却不甚理想。国外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作于债券和股票,我国保险机构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境外保险机构可以间接投资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或投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开业2年以上,最近2年经营稳定、满足偿付能力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投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中国保监会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境内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或投资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境内保险公司、非保险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其设立或投资的境外保险机构的监管工作。 为了加强监管,在境外设立或投资保险机构的境内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应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境外保险机构的有关材料,包括:境外保险营业机构的年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无公司年报的,应报送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境外保险代表机构或联络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主要工作和机构变更情况。 境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在境外设立或投资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会计标准编报财务报告(股权投资占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以上但无实际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的境外保险营业机构,可选择所在地会计标准);境内非保险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投资的保险营业机构,可选择中国或所在地会计标准编报财务报告。(记者 何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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