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案引思考 投资者权益保护“瓶颈”待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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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7:51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婕宁 日前,郑百文回购案再起波澜,6名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而这起案件因为涉及到诸多法律空白,致使案件的审理因为业界的关注也尤为谨慎。 6月13日,郑百文股权回购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三联商社
虽然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让几位原告满意而继续上诉。但多数业内人士表示,法院判决返还50%说明投资者在保护自己权益方面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股市中的“弱势”与“强势”群体的博弈中,弱小的投资者已经懂得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刚刚过去的2003年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维权年”。这一判断来源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成为中国逐步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一步。截至去年年底,证券民事赔偿案立案超过1600件,案件涉及股票种类从A股扩大到B股,被告范围从境内机构扩大到境外机构,适用的前置条件也从单一的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扩展到财政部处罚决定、法院刑事判决文书。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嘉宝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等一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屡屡被中小股民推上被告席。 虽然中国证券投资者的“维权”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还应看到,在中国现行的有关证券法规中,对证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事件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全面,对侵犯中小股民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条款相对欠缺,这给投资者权益保护形成了难以突破的法律“瓶颈”。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可以看到,虽然证券民事赔偿案立案超过1600件,但是,法院真正判决的案件还没有一件,很多案件还在漫长的等待中,而且,有些案件因为不开庭审理而过了诉讼时效,投资者丧失了起诉的权利,同样也失去了“维权”的权利。有些案件虽然已开庭审理完,但迟迟不判决。这些方面的“瓶颈”还需要突破。 正如业内人士所说,证券投资者权益真正得到有效保护,有赖于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包括确立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收购等阶段的不同信息披露义务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而司法部门也应根据中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特点,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有关法律界专家指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业内人士同时也指出,投资者在维权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例如,郑百文回购案中原本还有32名投资者与原告的情形相同,但由于他们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致使因诉讼时效过期而丧失了获得赔偿的资格,令人惋惜。据记者了解,象郑百文这样的情形出现在很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很多投资者在维护自己权利时,总是采取“观望”的态度,只有看到“成果”才会行动,这种“被动”的态度往往使得很多投资者都丧失了维权机会。因此,投资者建立积极主动的维权意识也是加快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