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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智控股权之争考验 公司法修改立法理念之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05: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汪恭彬

  本报记者 汪恭彬

  上海报道

  历时近半年的ST宏智(资讯 行情 论坛)(600503.SH)双股东大会决议案终审判决在即。(参见本报2004年1月22日9版、2月2日25版、3月25日15版、5月3日25版和6月17日33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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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本案王栋的上诉代理人、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向记者表示,宏智科技案的核心问题是现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文无法适用时,如何依据立法本意判案。

  “本案对我国公司法理论以及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赵旭东说,“它已成为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参考的重要范例。”

  “公司法修改已迫不及待,今年肯定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郭进平也向记者表示。

  宏智案考验公司法

  用跌撞前行来形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处境是比较恰切的。

  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修改公司法必须要为司法介入公司纠纷提供空间。

  “可诉性正是宏智科技案件的关键问题。”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马一德律师表示。

  2004年1月11日,宏智科技第一大股东王栋和原董事会在福州市一家酒店上下楼层两个会场几乎同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两套董事、监事会班子。2004年4月30日,福州中院判决这两份股东大会决议均告无效。5月31日,双方上诉案在福建省高院开庭。

  作为王栋的上诉代理人,赵旭东认为,王栋召开股东大会并不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26条规定的由股东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它是由股东自行召集并主持召开的股东会。

  赵旭东说,宏智科技案对现行公司法已形成重大考验。“本案的本质在于,当股东和董事会双方利益分歧而且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法律应该如何判决——这正是目前我国立法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

  ST宏智第一大股东王栋、第二大股东李少林(二者合持33.82%股份)均向记者表示,黄曼民方董事会已不能代表他们的股东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提出改选董事会。但当王栋、李少林等人先后提议召开股东会时,必须首先在黄曼民处过关。

  “因为按现行公司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该股东会必须由现任董事会召集主持,但王栋、李少林等人的提议遭到黄曼民董事会的反对。”马一德说,“这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但现有法律条文无能为力”。

  王保树也谈到这个问题。以《公司法》104条为例,该条文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缺少这一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如采用何种请求方式方为正当,提出请求不被采纳如何救济,等等,均缺少详细规定。

  “英美法系在这一领域已经相当成熟,有很完善的派生诉讼制度。”马一德说,“当股东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经营管理层。”

  自2003年6月黄曼民董事会主政至今,ST宏智蒸发流通市值达3.2亿。近日,有中小股民向记者表示,要求联合起诉黄曼民以赔偿损失。

  “公司净资产也差不多跌了1亿,这很难说与控股权之争无关。”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郑?律师说,“但在中国,宏智却并非个案。”早期,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多表现为表决权代理之争,如四砂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广西康达等案例。而近年来则主要表现为以争夺股东大会召开权为特征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如天歌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股东大会召集权之争,ST民丰(资讯 行情 论坛)同时召开双股东会等。”郑?说,“虽然《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诉讼,但该规定只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事后补救规定,无法解决就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发生的争议。”

  公司法修改箭在弦上

  当宏智案引起强烈社会反响之时,公司法修改已箭在弦上。

  “公司法必须做相应修改,但以上还远非全部。”天一证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尹军平说,“比如实收资本制、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

  据记者获知的一份《公司法修改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中披露,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任组长,副主任张穹任副组长,另有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国资委证监会等在内的七位部级高官出任领导小组成员。

  与此同时,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也囊括了一批知名的法学和法律专家,包括江平、王家福、王保树、赵旭东、陈?、朱慈蕴、叶林、张勇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郭进平和张建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等10人。

  据该份文件披露,在公司法草拟出修改建议稿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已主持或委托包括国资委、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中石油、北京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召开多次公司法修改研讨会,以综合各方面意见。

  “修改建议稿应该很快出来,现在许多方面已形成共识。”赵旭东说。据他透露,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意见目前已取得初步共识:

  一、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股东出资形式,允许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出资、股东出资缴纳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确定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责任及其救济;

  二、充实公司设立制度: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简化公司设立程序、合理规范公司章程内容强制性和任意性的规定,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和调整:根据不同的公司规模,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救济和对控制股东权利的制约措施等;

  四、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五、增加有关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权利、义务及其程序规则。

  在这些问题之中,赵旭东认为,最核心的是要解决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首先应对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及与之直接关联并体现其要求的其他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检讨,包括:最低资本额制度及其具体资本限额;资本一次性缴纳的实缴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化及其出资形式的严格限制;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股东退股禁止与抽逃出资的责任;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和抵押的禁止和限制;公司减资程序的严格要求;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等。

  “但无论如何修改,公司法条文都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赵旭东话锋一转,“这就要解决立法理念问题。”

  “遗缺补漏”与“立法理念”之争

  实际上,公司法修改一直处于争议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说,公司法主要属于技术性规范,作为技术性较强的法律领域,公司法条款应体现出精细化和体系化特征,不仅可以直接参照适用,更可依此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公司法的修改框架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条文。

  但如何确定正确的修改框架,或者说如何让本次修改后公司法尽可能长时间地适用于实践,却并不容易。

  “比如现在要将实收资本修改为授权资本,其原因,有人说是为避免实收资本造成的资金抽逃。”郑?律师说,“这种说法的前提就不对,如果这样,立法将永远落后于现实,修改公司法必须首要解决立法理念问题。”

  是“遗缺补漏”还是解决“立法理念”的根本问题?

  赵旭东说,要求每一例纠纷都有适用的法律条文,这是不可能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本意。

  “以ST宏智案为例,虽然现行公司法没有适用条文,但它的重要立法宗旨是给予股东权益以法律的保护。而董事会不过是为股东和公司服务的机构,在股东与董事会的利益冲突中,法律应更多地保护股东利益。”

  叶林也认为,修改工作首要的问题是要厘清现行公司法在立法观念、体系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以确定正确的法律修订思路。他分析说,现行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视为国企服务,未能公平对待所有公司企业;重视政府权力,轻视市场规则;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落后;制度供给不足。

  “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关键。”赵旭东对记者说,“它应该特别强调以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为终极目标,而不应仅停留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上面。”

  另外,赵旭东认为,“现行公司法偏重对债权人的保护,但保护机制设计却不甚合理,以至于在牺牲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同时,却未能充分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因而,必须强化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机制,创新卓有成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和规则,对各方利益以均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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