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急入基金业 基金公司面临“生死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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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07:5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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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汪涛上海报道 几乎是一天之间,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公开表态的威力无疑是巨大的。 在不久前召开的“2004年在华外资银行会议”上,刘明康表示,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问题,并鼓励有经验的外资银行或者外国基金管理者以战略投资者角色积极参与其中。 对于把持10万亿居民储蓄存款的商业银行的“驾临”,部分基金公司“受宠若惊”地意识到这是壮大实力的机遇,另一部分基金公司则非常清楚,这种机遇的另一面就是生存的危机。 商业银行若能成功介入基金公司,意味着混业经营大门的开启——这是隐藏在刘明康一席言谈背后的曙光。 而让刘明康底气十足表态的动因是新近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正在修改的《证券法》,法律的修订,让混业经营打开了一扇天窗。 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大手术” 基金公司是张年轻的面孔。1991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立宣告我国基金业的正式起步,经历几年不甚规范的发展,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老十家”基金公司破茧而出。 此后,从20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基金法的正式实施,坎坎坷坷中基金业稳步成长。十几年的发展,基金公司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业务模式。 一直以来,把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联系在一起的是业务纽带——托管和销售。商业银行若真能介入基金管理公司,这条纽带将更加紧结坚实。 在基金销售上,银行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银行在基金销售上的结果基本上决定了一只基金总体的销售状况。 开放式基金的托管行一般是该基金的主代销行。截止到2004年2月,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8家银行中,工商银行总计代销479.5亿基金份额,建设银行(326.51亿)、交行(308亿)、农行(302.2亿)、中国银行(254.89亿)、招商(78.43亿)、浦发银行(25.72亿)、光大银行(10.65亿)分列二到八位。 目前,商业银行出于对核心客户的保护,在基金销售上给基金公司的普遍感觉是“诚意不足”。如果变成基金公司股东,商业银行将会一改以往的顾虑,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优势,直接将基金销售业绩列入考核指标,“全天候”为基金销售提供便利。相应地,基金公司管理规模扩大的同时,商业银行也将获得丰厚的回报(与其投资相比)。 一直以来,基金公司希望在新业务,诸如抵押贷款(基金的抵押贷款和基金公司的股票抵押贷款)、货币市场基金的支付功能、债券基金运作、开展QDII业务等的开拓上取得突破,但苦于银行的支持力度不够,这些新的业务更多的只能待字闺中。 南方基金一位高层认为,“商业银行的介入将在业务创新拓展上给予基金公司大力支持。” 以基金公司重金力推的企业年金业务为例,企业年金业务划分为三块:帐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 银行理所当然地承担了托管人的责任,帐户管理人则只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有实力承担,而“积极”地想成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却只能相对被动地等待着帐户管理人向委托人推荐。 如果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连为一体,则可以在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三块业务上实现“一条龙服务”。 基金换代 对应着业务模式的可能变换,基金公司格局的转变似乎不可逆转。 从2001年华安的一枝独秀,到2003年博时的风光无限,南方、华夏、博时等公司基本奠定了基金第一集团的地位。 进入2004年,中信、海富通等新基金公司异军突起,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和中信经典配置基金首发规模双双超过百亿,让老基金五年积累下来的规模优势荡然无存。 “基金公司进入了品牌竞争时代,没有哪家公司有绝对的优势。”南方基金一副总表示,“在这个群雄逐鹿的时期,商业银行的介入是决定性的,哪家基金公司能够借助银行的力量脱颖而出,将一举奠定其‘江湖地位’。” 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的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收购现有基金公司。 “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公司,商业银行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成熟的团队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巨大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面前,大部分银行倾向于直接收购。”中国银行一位人士认为。 自从2003年下半年,在监管层默许下,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就参股问题悄悄接触,四大商业银行都物色了目标,某些银行和基金公司的谈判甚至比较成熟。据悉,至少5家基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有过“亲密的交流”。 基金公司走到了飞黄腾达和虎落平阳的分水岭,在争取商业银行支持的同时,一场控制权大战就在眼前。 “一方面是基金公司的发展,一方面是控股权的变化,股东必须作出抉择。相信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行的目标一定是控股。”天同基金人士认为,“出于战略考虑,商业银行主要考虑成熟的基金公司。” 届时,基金公司的层次将得到定格,幸运的基金公司过上“幸福快乐生活”的时候,大多数基金则必须为了有限的生存空间进行激烈的搏杀,弱者将可能出局。 这还不是基金业“洗牌”的全部。 刘明康关于“鼓励有经验的外资银行或者外国基金管理者以战略投资者角色积极参与其中”的表示,意味着更多海外银行将进入基金业。此前,巴黎银行、荷兰银行等海外银行已经以合资基金的方式进入。 商业银行与大基金公司及海外银行的联手,留给小基金公司的空间将十分有限。在这一背景下,小基金公司的命运就更值得关注。 目前,包括正在筹建的基金公司共40多家,局限于股东实力,许多小基金公司在托管行、产品审批上已经“逐襟见肘”。 “大多数基金公司的生存环境将日趋严峻。这个市场不相信眼泪,不会留给太多小基金公司广阔的生存空间,优胜劣汰在所难免,短期来看,基金业将经历阵痛。”泰信基金人士表示。 “混业”底气 “商业银行介入基金公司更深层次的意义是混业经营即将迈开历史性的第一步。”光大银行人士表示。 事实上,刘明康讲话时,距《证券投资基金法》6月1日正式实施仅数日而已。 对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此框定:“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银行没被排除在基金公司股东之外。 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支撑”,银监会说话有了底气,而已经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正在修改的《证券法》两部法律对混业的松动,使得银监会更加底气“十足”。 2004年2月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给混业经营埋下伏笔。 修改之前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三个“不准”,将实施混业经营的法律空间全部封死了。 经过艰苦讨论后,最后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将这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营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这个模糊的规定给了混业经营运作的空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曾表示,新的商业银行法给混业留下了法律空间,将来凡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事情,像商业银行搞中间业务、新品种开发等,都可以逐步实施。 同时,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对混业经营争辩激烈。 “修改稿对《证券法》第六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性规定取消,修改领导小组基本达成一致。”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此前,对于《证券法》修改,周正庆表示,最大部分将是分业和混业的问题,这部法将会借鉴《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的经验,修改得更好。 但是,证券法的修改和商业银行法类似,只能给混业经营留下空间,在具体定义上,由于分歧过大,同样将不作清晰介定,该人士表示。 混业经营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 自打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在1993年年底,实行分业经营被正式提出。 1995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从长远看,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保持稳定和便于控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认为:“我国是为数不多实施分业经营的国家,面临着加入WTO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但实际上,必然的未必是现实可行的。 “对于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乃至在混业经营上,银监会和证监会两大监管部门尚未进行正式沟通。”一接近证监会人士表示,“混业涉及到保险、信托、证券、银行等,商业银行能否成功迈出第一步,在监管体系上,需要充分的磋商。” 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混业问题已非一个部委所能解决,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行动。在联合的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如何协调将成为“谈判”的焦点。 继去年货币市场基金等问题,银监会、央行、证监会等部委几轮沟通后,今年2月,国务院九条意见的颁布翻开资本市场新一页,各部委已由原来的博弈走向了联合。在这一基调基础上,混业问题能否再现往日的喧闹,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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