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今起正式实施 持有人话语权提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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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0:0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孔维纯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来说,今天是个非常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从今天起,《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究竟为普通投资者带来了什么?或许不少基金投资者正在热议基金法实施后“封闭转开放”的可能性;分析股票投资比例开闸给股市资金面带来的影响;关注分红限制会不会迫使收益型基金更改契约;或者跟踪基金产品创新带来
基金法条文是如何凸现保护投资人权益这一宗旨的呢?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的分析师孙菊对此作了详解。 出发点是保护投资人 第二任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朱少平曾表示,基金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该法全文12章103条,每一条的出发点都源于此。孙菊注意到,基金法在第1条立法宗旨中就明确提到,“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在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金持有人不再被动 持有人话语权提升成为基金法最值得投资者品味的特点。该法专门用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一章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所增加的持有人可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保障了持有人权利的实施通道。持有人在一些重要事宜上话语权提升,这些重要事宜包括“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新增一款项,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管理人、托管人监督加强 基金法还通过加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来保护投资者权利。该法在第20条中规定了基金管理人不得有的数种行为,在第28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通过规定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关系,保证了两者之间的监督。同时,基金法也赋予了持有人对前两者一定程度的监督权。如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孙菊表示,基金法还有一个特色,就是为基金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从法律高度阐明了该市场主体、客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而将技术层面的事宜留给一系列配套法规。据悉,此次与基金法一起实施的还有《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相关细则将于近日颁布,它们将与基金法一起构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