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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面对“原始股” 警惕丰厚回报背后的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 21:00 新闻晚报

  有一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公司和产权经纪公司等向市民推销非上市公司股权,并宣传称“投资原始股,将会获得丰厚回报”。那么买这些所谓的“原始股”,散户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始股”,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所发行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既可按面值认购、也可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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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但通常按面值认购,一旦流通即可给原始股东带来丰厚利润,因此“原始股”成为了市场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面具”,投资者尚需对“原始股”留一分清醒,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原始股”的转让有着严格规定。

  ◎ 原始股

  个别地区在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上是先批准立项,企业募集股份后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客观上给企业“乱发股票、虚设股本、再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招牌转让股份”提供了可乘之机。若投资者能对“原始股”保持一分清醒,则可发现其募集股份时相关的批文、募资程序明显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也就不会被其描绘的“蓝图”诱惑。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 原始股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目前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咨询机构并没有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 内部职工股

  内部职工股是根据国家体改委1992年5月15日、1993年7月1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发行。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5月15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设立的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高于2.5%。

  ◎ 内部职工股转让

  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内部职工股的股权证集中托管,且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其转让程序是内部职工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职工离退休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手续。

  对于符合内部职工股审批与发行规定的公司,原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转为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的,其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对于超比例发行、擅自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在省级政府明确其存在问题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可按上述第六项规定上市流通。

  由于历史的原因,内部职工股已经被少部分人用于不正当的用途,加上部分上市公司在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上市等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时至今日,其问题仍是层出不穷,购买内部职工股风险较大,投资者一定要慎重。(平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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