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宜“导”不宜“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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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11:1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张海波 以培养和管理CFA(特许金融分析师)而著称的AIMR(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日前改名为CFA Institute)在其公布的《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从未对其成员的证券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行为进行禁止,而其《准则》已经被全球投资人士视为“道德圣经”,也被全球广大客户认为是投资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
CFA Institute对其成员的投资行为虽然不禁止,却有着严格要求。CFA Institute要求其成员在与客户和未来客户交往时,应当向其客户和未来客户披露可能被合理地认为会影响其作出公正客观建议之所有事项,包括以受益所有人身份拥有的证券和其他投资权益;要求成员向雇主披露可能影响其履行对雇主应尽职务或提出公正、客观建议之能力的一切事项,包括证券或其他投资的所有权益。为保证公平对待客户,CFA Institute还要求其成员在为客户和雇主执行的交易应当优先于成员本身受益的所有证券或其他投资的交易,以免该等个人交易对客户或雇主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成员就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作出建议,在为自身利益采取行动之前,其必须先让客户和雇主有充足的机会根据建议采取行动。 可见,对投资专业人士能否进行投资,CFA Institute采取的是规范引导的态度而非“一刀切”的禁止态度。任何投资行为只要遵循以下原则都不会被禁止:即成员必须做到与公众、客户、未来客户、雇主、员工和其他成员交往时表现出诚信、称职、尊严和道德操守;必须以符合专业和道德标准的方式从事专业活动以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必须谨慎执业并发挥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 在金融业同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上述《准则》对中国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规范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中国的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进行正当的投资获取利益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而显得有些对那些遵纪守法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公平。此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当是一个向国际惯例接轨的良好契机。 (作者为CFA三级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