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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权怎样退出 深圳创新投的玩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 16:2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林 深圳报道

  5月初,深圳东盛创业投资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深圳创新投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股交易,仅仅我们公司,他们就赚了1000万左右。”

  然而他同时对记者表示,在过去几年中,创新投的这种投资退出方式,却涉嫌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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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交易发起人股权。而深圳创新投投资委员会秘书长孙东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是否违反《公司法》得由法院来决定。

  东盛创业的陈述,无意间揭开了一条深圳创新创业投资退出的秘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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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盛创业的这位负责人所述,3年前由于普遍预测深圳创业板将要开设,因此通过朋友介绍,与深圳创新投取得联系,并通过创新投购买了若干创业企业的股权。现在看来,这项交易是有法律障碍的,我国《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他给记者提供了当时与创新投就投资股权签订的协议,记者注意到,此份协议的名字并不是“转让协议”,是一份“委托投资合同”,协议签署日为2001年6月27日。

  据他说,当时创新投与他们签这个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此类发起人股权的三年禁售规定,但是这部分股权的实质,按照协议却已经转移了。

  此协议有如下条款值得关注,协议透露“东盛创业与深圳创新投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东盛创业有意委托创新投代为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创业企业,创新投有意接受上述委托。”

  在这份“委托合同”中,列明了包括深圳奥维迅科技股份公司在内的六家投资对象,均为股份公司,而每家公司都有具体的购股单价、购股数额和投资金额。

  协议还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东盛创业应将上述投资款1802万打到创新投指定账户上。交易完成后,东盛创业享有上述投资股权的所有相关权益,享有资产受益权和处分权,并承担因购买、持有该股权所产生的风险、费用和损失。

  尽管名义上是代理投资,东盛创业负责人却对记者表示,其实是购买创新投持有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协议中所列的全是创新投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后,创新投再将发起人股卖给我们的,之所以名为代理投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需要。”

  以深圳奥维迅科技股份公司为例,该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来,2000年8月,该公司原股东与深圳创新投等五家新股东签订协议,创新投出资1185万元对其增资,最后持有其改制股份公司16%的股权,股份数为7087197股。

  2001年4月3日,深圳工商局下发变更通知书,深圳奥维迅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2001年4月3日—2004年4月3日,公司的发起人股都是不能够转让的。然而在2001年6月27日,深圳创新投就“接受东盛创业委托,代理投资奥维迅科技100万股”。

  而记者了解到,除东盛创业委托创新投以代理投资名义购买创业企业股权外,起码还包括上海摩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绿华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平彦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与创新投有过此类交易。

  通过此类交易,创新投的回报率却相当惊人。以深圳奥维迅为例,创新投以1185万元增资入股占16%的股权,每股成本1.67元,两个月后,其“接受东盛创业委托代理投资”的价格却高达3.7元。

  创新投在其他几家股份公司的持股成本,大致在1.45元-2.22元之间,而其与东盛创业交易的价格却高达3元-5元,这些投资的原始时间,距离其交易大多不到一年,回报率却超过了100%。

  假代理真转让?

  无论在深圳还是全国。深圳创新投的名气及实力均相当惊人。

  最为外界称道的是深圳创新投的业绩。1999年该公司成立之时,正值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之初,但其后因创业板推出时间被无限期推迟等利空消息影响,国内各家风险投资公司纷纷遭遇寒冬,巨额亏损甚至倒闭的不在少数,然而深圳创新投却显得独树一帜。有数据显示:自1999年成立以来至2003年,创新投实现了连续盈利,从2001年开始,该公司连续利润超过1亿元。

  创新投的利润,有多少来自于东盛创业所指的股权交易?对于此,深圳创新投投资委员会秘书长孙东升拒绝对记者披露交易规模。他对记者表示,深圳创新投注册资本就高达16亿,与东盛创业有过的交易方式现在已经不做了,而且其规模与创新投利润相比也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孙东升解释说,当时与东盛创业签署协议,完全是因为“当时的背景是创业板很火,东盛创业自己想购买一些创业企业股权,将来卖掉牟利。但以东盛创业小民营企业的背景,很多拟改制的高科技公司根本不接纳他们。而创新投有这个品牌,企业愿意创新投来做他们的股东。”

  孙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东盛创业通过关系找到创新投,求着创新投把一部分创业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们,“创新投合作的只是一些当时关系比较好的公司。”

  对于为什么要采取代理投资的方式,并冒着规避甚至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风险,创新投副总裁程厚博对记者说,当时公司咨询过律师,认为没什么法律问题。

  对于东盛投资的说法,孙东升表示:“《公司法》关于发起人三年限制的规定谁都知道,不光是我们,东盛也知道,为什么在2001年他们不觉得有法律障碍?现在又借这说事,无非是现在觉得投资不合算,想反悔而已。”

  程厚博说,当时创新投采取那样的交易方式有当时的背景,属于初期的一种尝试。程厚博认为,创新投一直以来,在业务创新上走在国内前列,但国内创投业长期受制于退出渠道的匮乏,缺乏一个稳定的盈利模式,他表示:“在国外创投业,一般是成3败7,就是说10个项目里能成功3个项目,就能赚到钱,这其中通过IPO方式获得回报,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但国内却缺乏一个创业企业全流通的证券市场,这严重束缚了国内创投业的发展。”

  深圳中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表示,“仅仅从协议上来看,并没什么法律问题,是一种简单的代理关系;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东盛创业委托创新投投资的,必须是拟发起设立或要增资的股份公司”,“东盛创业委托创新投投资的,如果是创新投自己持有的、已经成立但不满三年的发起人股,则肯定违反《公司法》,因为根据协议,股份的实质所有权已经随交易而转移,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属于‘假代理真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类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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