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成“大股东会” 类别表决机制急待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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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16: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人数及其所代表股份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 午言 近日一家上市公司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仅有3人。而该公司的年报显示,2003年末该公司股东总数达42424户。股东大会成了名副其实的“大股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参加人数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统计显示,2000年度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平均为25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平均为59.86%,2001年平均为17人、57.72%,2002年平均是12人、55.96%。而且,大部分流通股股东放弃了这一权利。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为何受到股东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如此冷落? 原因首先来自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非流通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中小股东觉得自己“股微言轻”,自然没有参与热情。而股东与上市公司往往身处两地,参加一次股东会可能要到千里之外,其中的车马劳顿、费用高昂,也令多数股东望而却步。 从现实角度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要更好地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中小股东自我保护的有力武器,合理的制度创新就不可少。最近备受关注的类别表决机制,就是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制度安排。 所谓类别表决机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由各个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机制。在这样的安排下,一些重大事项将由流通股股东“说了算”,大股东随意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现象必将受到抑制,而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热情也会得以提高。 事实上,类别表决在我国并非完全的新鲜事物。2002年有关监管部门就曾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增发提案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去年10月,四川上市公司银山化工在重组过程中,提出流通股与成都国贸法人股的置换方案,最终这一方案在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中被否定,则是流通股股东意志得以体现的典型一例。 同时,作为类别表决机制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制度具有快捷方便、实时互动、便于管理和成本低廉等多种优势,也将极大提高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类别表决机制和网上投票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意义重大,我们期待一套设计相对完善的类别表决制度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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