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股票被临时停牌 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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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仕奇实业、黑龙股份两公司股票自其年报刊登之日起即被上证所停牌表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性 日前,仕奇实业(资讯 行情 论坛)、黑龙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两公司因2003年年
上证所此次对两公司实施停牌处理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2002年初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 资料显示,14号编报规则自2001年年报开始启用后,因非标意见涉及第七条规则相关事项而被交易所做出停牌处理的上市公司并不多。2001年年报,沪深两市均未出现此类现象。2002年年报,沪深两市各有一家公司因此而停牌,它们分别是沪市的福日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和深市的ST科龙。两家公司停牌后均在限定时间内更正了年报,并由注会重新出具审计意见后才得以恢复交易。此番仕奇实业、黑龙股份被停牌,也是2003年年报披露以来首次出现。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对于该手段的使用显然比较谨慎,但慎用并不表示不用,上证所此次就因两家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而对其采用停牌手段。与此同时,由于两公司股票自其年报披露之日起即被停牌,从而反映出监管部门在事前就发现了问题,并将通常的事后处理变为及时处理,通过立即停牌要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更正年报并重新刊登,这相对缩短了股票停牌时间,避免市场效率受到影响。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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