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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赔偿案虽已经受理 但股民索赔前景不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09:07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孔维纯

  被造假害苦了的陈寿华等33名银广夏投资者,在两年之后终于等来了法院受理的喜讯,然此案能否胜诉尚未可知,即使胜诉,最终获赔的希望也很渺茫。

  ST银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000557)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20日收到银川市中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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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通知书。银川市中院称已受理ST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公司表示,诉讼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据悉,被受理的银广夏诉状并不仅限于上述33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46名原告诉银广夏的起诉状,银川市中院已正式受理。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关于银广夏案的索赔投资者人数约有8万多人。

  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虽然已经受理,但此案原告的处境并不乐观。银广夏的财务状况使投资者面临赔付风险,此外,受损失的股民还面临着诉讼时效以及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对银广夏的处罚公告;银广夏在2002年5月16日公布证监会的处罚。超过了诉讼失效,投资者的索赔起诉将不再被受理。如果诉讼时效最后期限被确定为2004年4月23日,也就是今天,那么至今未提起诉讼的所有投资者就失去了起诉机会;即使把今年5月16日定为最后期限,留给起诉人的时间也是相当紧迫的。不过,法律界也有比较乐观的说法,即考虑到司法部门对该案有一年多时间不予立案,法院曾对部分律师表示,此案将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所有投资银广夏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索赔。投资者起诉或胜诉的关键是看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诉讼主体资格需要得到法院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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