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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重组华联精彩纷呈 公司合并勿忘股东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06:2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李明良

  第一百货(资讯 行情 论坛)与华联商厦(资讯 行情 论坛)的合并,是国内第一例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合并方案有许多精彩之处,比如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进行折股的方案,现金选择权方案,股东大会催告程序,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方案,回避表决方案等等。这对于证券市场制度创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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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提供了新鲜而生动的素材。

  我们知道,公司合并主要涉及两方面主体的利益:公司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对于公司自身利益方面,公司合并作为低成本扩张方式,具有快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率以及提升市场占有率等诸多益处。对于股东而言,则是借助公司价值的提升而获得收益。而在股东方面,由于中国股权分置的现实股权结构,还存在着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并且通常情况下合并事宜会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因此,公司合并过程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从世界各国立法看,公司合并过程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和保护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等途径实现。

  法律强调公司合并过程中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其立法动机是为了避免大股东的“暗箱操作”。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几乎都规定,公司合并过程中,在股东大会对合并协议通过前,董事会应将公司合并方案或合并协议连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起发送给公司每位股东。德国、法国等国家公司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并要求该等信息披露必须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但中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的规定中并未对信息披露作具体规定,仅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中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关于协议收购的规定,协议收购后构成公司合并的规定等)。因此公司合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可资参照的是《证券法》和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也是不具体、很模糊的。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的合并方案,则十分详细的就合并方式、合并的前提条件、现金选择权方案、换股方案、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处置、债务的安排以及合并程序等合并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如此详细的信息披露,在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则下,是可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是对公司合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合并中,股东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有异议,则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其立法基础在于不动摇“股份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使中小股东的意志得以伸张。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有重要作用。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反对合并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份买回请求权并请求法院就股票价格进行裁决。日本商法典、德国股份公司法等也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但中国《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合并过程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是中国证监会在相应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合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在该指引中并未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的合并方案中,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方案是否就是股份回购请求权?在该选择权方案中,明确了申请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范围、现金选择权价格的确定和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等。从现金选择权的设置意图看,该方案的设置无疑是为了异议股东的问题。但现金选择权的股权购买方却是百联集团和恒泰证券有限公司,因此现金选择请求权不是经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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