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酝酿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如果出台意味着———
大股东也得听小股东的
新闻
一份由中国证监会草拟的《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将要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从制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关系到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再融资等,除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社会公众股股份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为了方便和鼓励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并允许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指导意见》还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程序及监督机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采用的机制将是“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表决,两次统计”。
评论
应该说,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直是从管理层到市场都非常关注的事情。
从大股东滥增发,到“类别表决”机制的引入,再到今天“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的即将建立,中小股东维权难的问题,确实是一段不容易的过程,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成熟的趋势不可逆转。曙光已现,制度上的突破为时不远了。
背景
2002年,管理层出台政策规定,公司增发20%以上,提案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我国这种股权分割的市场上,这种“类别表决”机制,令中小股东维权问题在制度上迈了一大步。
2003年下半年,招商银行可转债风波,再一次将这一问题推上前台。一方是法人控股股东,另一方是持有招行流通股的众多基金,为发100亿可转债的问题,双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斗争。由于发可转债不同于增发,致使持有5%招行流通股的“基金联盟”失败而归,虽然这事最终以大股东用一个折衷方案作适度让步而告终结,但业界也掀起建立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的舆论与实践浪潮,流通股东大面积觉醒。
2003年10月28日银山化工实行了我国首例类别股东表决,否决了公司“克隆”郑百文的股份置换议案,中小股东维权问题在实践上再上一个台阶。
虽然如此,毕竟类别表决机制还只是目前市场股权割裂背景下的过渡性办法,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尚需要更完备的规则和机制,即将推出的《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有望在此问题上再作突破。(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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