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属意“保荐人责任险” 保险公司尚未敢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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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 13:0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水祥 深圳报道 3月24日举行的首次证券上市保荐人资格考试结束没几天,有关保荐人责任险的问题已经进入部分券商的工作计划。 有券商向记者表示,在一定时期后,通道制将被取消,届时保荐人制度将成为证券
保荐人执业风险凸现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保荐人的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第六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证券上市当年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或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等情况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五条规定,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将通过对投资银行和保荐人行为的约束,对一级市场的规范和净化起到积极作用。但该《办法》同时也使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保荐人的从业风险明显凸现出来。包括其职业道德风险、业务素质风险(对虚假资料未能审核出来等。就如同律师责任险、会计师执业责任险、董事责任险一样,券商保荐人的执业风险也需要保险公司推出相关的保荐人责任险来化解或承担。 保险公司未敢轻动 记者向几家保险公司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就保荐人执业风险这一新热点来设计产品的工作尚未开始。 太平洋产险的产品开发部负责人石兴向记者表示,海通证券曾经和他们联系,讨论开发该新险种的可能性。但太保经过研究分析,认为该品种的风险较大,且不易控制,开发工作暂时搁置。他指出,太保主要的顾虑在于,若发行人和保荐人机构合谋的话,则保险公司则将被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上。 深圳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净峰律师说,保荐人责任保险虽然有助于分散保荐人和券商的风险,填补受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事法律的制裁威慑作用,因为它把保荐人和券商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因为,签订保险合同后,过失行为的结果对券商而言,仅仅意味着固定的保险费支出,不再保荐人过失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券商可能放松内控机制的建设,对上市保荐人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复核的积极性也可能下降,从而导致保荐人过失行为发生的几率上升,这就是经济学中所称的“道德风险”。 兴业证券深圳投行总部的都涤非另有一个疑虑,他说,保荐人整体数量并不大,现时通过考试具备保荐人资格者不到七百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动力为这一小群人设计险种? 保险条款设计是难点 胡净峰指出,保荐人责任风险可分为两类:一是保荐人主观不履行“信息公开担保”的业务,与他人合谋利益;二是保荐人客观不能履行义务,即保荐人因为自身专业素质、公司职员工作失误及其他客观原因使得虚假信息传递于市场。 他说,较之其他的执业责任险,保荐人责任险的条款设计会更困难,其难点在于如何评估风险,以及价格或费率如何设定。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在设计险种时,需要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而对于保荐人工作可能违规的几率,则无前例可循。 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的郭颂平副校长是研究执业险险种的专家,她对记者说,保荐人的执业风险,可分为“保证保险”与“责任保险”,前者是保荐人机构为了回避保荐人的诚信所带来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产品,其本质上是保险公司为保荐人的信用向券商提供担保。 而责任险则是针对保荐人的过失责任,或证券未能发行上市所带来的风险。郭认为,“保证保险”的可操作性会更大些。 责任保险操作中的一个大问题是道德风险的防范问题。为降低道德风险,在制度设计上应把保荐人、券商与保险公司在经济赔偿责任上捆绑在一起,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不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也促使券商勤勉尽责地监督、指导和控制保荐人的执业行为。 胡认为,保险公司还可以设计差别保险费率来促使券商降低道德风险。也就是说,有良好执业记录的券商可以按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购买保单,有不良执业记录的券商只能购得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且保险费率也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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