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钢事件”说明了什么? 信息披露有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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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 08:55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李东平 对于中信泰富是否签约收购了大冶特钢一事,到今天仍没有更权威和准确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而此事件在时间上已跨过了三个月度,大冶特钢(000708)的股价也早已令人刮目。
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中信泰富在2003年年报中明白无误地写道,2004年2月已经签定了收购大冶特钢95%的权益(记者理解指大冶特钢集团),并表明在国内钢铁业中还有其他作为。而作为涉及到可能间接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大冶特钢,却在3月3日、3月19日连续两次公告否认被中信泰富等任何公司收购。大冶特钢董秘也一再表示,经数次询问大股东冶钢集团,集团表示没有同任何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于是媒体又披露出,可能是大冶特钢的实际控制人湖北黄石市政府(或省政府)做主与中信泰富签约转让了股权。今日大冶特钢的公告表示,仍然没有得到实际控制人就此事件作出的任何答复。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也应该实行临时信息披露制度?对其又该怎样有效地实行临时信息披露制度?“冶钢事件”沸沸扬扬了这么久,至今市场也未能听到其实际控制人的声音,得不到最具“真相”的解释和表态,致使市场上盛传“流言蜚语”。这件事情充分表明,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建立临时信息披露制度已迫在眉睫。 同时,这也涉及到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的问题。 在完成TCL集团整体上市后,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TCL项目负责人滕威林接受采访时曾这样说过,TCL项目成功的最关键操作环节是对换股价格的保密。换股价格如果泄露,市场股价将会波动。于是,TCL项目的所有知情人都必须在保密登记记录上签字。由于保密工作做得完备,才有了首例整体上市案大获成功的纪录。 其实,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但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应该考虑通过建立实际控制人临时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实际控制人运作的透明度,而非仅仅在年报半年报等固定披露文件中才能了解实际控制人的动向。 有市场人士认为,信息披露和保密程度往往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分配或机会,在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或保密上的懈怠者,监管层应该尝试谴责机制或勤勉记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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