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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事件教训:赴美上市必须完善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09: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近日,中国人寿事件在国内产生巨大影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一事件提醒准备赴美上市的内地公司,必须充分考虑中美会计审计制度的巨大差异,完善信息披露。

  通力律师事务所负责内地公司美国上市的律师俞卫锋表示,美国集体诉讼原则见于1933年的证券法,其确立来源于1929年的股灾,旨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障。美国有相关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这项业务,律师用金融工程技术工具分析股价,一旦达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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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先行调查,有一定把握后只要找到一个投资者就可以采取集体诉讼方式,其他诉讼者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征集。

  此次代理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是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Lerach,是美国集体诉讼的顶尖律师事务所,从1995年起,Milberg Weiss代理了美国50%的集体诉讼案,其中80%达成庭外和解。在Milberg Weiss最新的起诉名单里,可以看到安然、帕马拉特等巨头。而中国人寿也不是Milberg Weiss集体诉讼的第一家中国公司,资料显示,Milberg Weiss曾经发动投资者控诉网易,最终达成和解,网易付出435万美元。

  俞卫锋认为,内地公司赴美上市要避免遇到类似网易和中国人寿的情况,应该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或者是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尽量详尽披露所有能够披露的事实,在美国上市面对的是与内地不同的投资者和监管方以及监管模式,任何自以为过得去的理由在美国都可能被认为是知情不报,误导投资者;二是必须考虑到中美会计制度差异,尽可能对比中美制度差异,将有关差异项目列出;三是1999年以后SEC要求招股说明书“平实不拗口”,一般投资者都能看懂。

  (上海证券报记者 李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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