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智两董事会并存又遇难题 谁应诉股民状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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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09:03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朱中伟 ST宏智(600503)受累股东纷争已久,不仅市场形象大打折扣,公司经营也深受影响。所幸近日福州中院裁决对公司的公章及与财务相关的印鉴实施保全,并根据保障生产经营和投资人、客户、员工利益的原则由法院监管使用,终于使公司经营得以逐步走上正轨。而解决ST宏智纷争的关键———由大股东王栋提议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
股民状告与王栋起诉本质相同 根据公告,3月17日,王栋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ST宏智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停止对其权利的侵害,并对经王栋提议,于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进行效力确认。此外,ST宏智还于2004年3月23日接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王健祥诉公司股东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王健祥、付强起诉公司和王栋的民事起诉状,两位股民请求判令ST宏智立即停止侵犯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请求判令确认王栋提议召开的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及其通过的相应决议无效。目前,ST宏智姚雄杰一方的董事会和黄曼民一方的董事会均表示将会积极应诉。 对于湖北股民诉ST宏智一案,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夏昱律师告诉记者,由于王栋提起诉讼后,福州中院于3月18日签发裁定书及通知书,对ST宏智的公章及与财务相关的印鉴实施保全,而新刻印的公司印章已于3月22日下午交至法院,由法院监管使用,因此,究竟由哪一方董事会为代表的公司参与湖北法院的答辩应该由福州中院决定。此外,夏律师还认为,湖北股民诉ST宏智案还存在管辖权的问题。由于ST宏智公司所在地在福州,因此该案存在移交福州中院审理的可能性。 夏律师表示,实际上湖北股民状告ST宏智与王栋起诉ST宏智两案的本质是相同的,标的都一样,都集中于ST宏智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上。因此他认为,由于王栋提起诉讼在先,因此湖北法院的判决应该以福州中院的判决为先决条件。 湖北股民诉状有蹊跷 此外,由业内人士提出,在湖北股民状告ST宏智一案中还存在一个颇为奇怪的地方。原告王健祥、付强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自2004年初,其二人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公司的股票就一直下跌,无法进行交易,给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经原告查询后,才得知我公司公告了两个内容截然相反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可是证券行情资料却显示,从2004年初至ST宏智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2004年1月11日期间,共有六个交易日,期间ST宏智的股价最高为6.8元。此后,ST宏智一直停牌至2月5日,期间股票确实无法交易,但是复牌后ST宏智的股价却是连拉数个涨停板,最高涨至8.87元,此后股价回落横盘整理,但均价仍保持7.8元左右。可见,即使与这两位股民在2004年初可能购入股票的最高价位6.8元每股相比,他们依然是赚了钱的,怎么会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