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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明降暗升算不算“打闷包”对客户欺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 08: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读者来信

  周晓同志:

  2001年,X证券营业部为了吸引客户做大交易量,专门推出为客户免费安装电脑、在客户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后可获得电脑所有权的优惠措施。如对于开户资金量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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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户,该营业部可以给免费安装一台电脑,客户交易量达到相对应的交易量就可以获得电脑的所有权。其中一种是1292万元的交易量对应价值7750元的电脑。对于参加此项优惠措施的客户,营业部将不再另外提供交易用的电脑和座位;客户在成交量未达到约定交易量时,账户里的资金和股票市值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将不能取款和转户。交易佣金则按50万元以上资金量的客户标准统一收取。X营业部对于50万元资金以上的非现场客户(不论是送电脑有交易量限制还是不送电脑没有交易量限制的客户)都按普通散户的佣金标准0.35%的基础上再打8折收取。

  X营业部之所以推出这一举措,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交易佣金尚未市场化,管理部门限制佣金统一标准为0.35%,严格禁止券商公开下调佣金进行竞争。于是,一些证券公司开始推出开户装电脑、达到一定交易量则送电脑的变相佣金优惠措施,以达到吸引并锁住客户的目的。

  2002年5月,佣金市场化改革以后,券商佣金普遍进行了下调。X证券营业部也将非现场的普通散户的网上交易佣金下调到0.15%,达到上述资金量的客户其佣金也相应下调至0.12%。但是,对于前述做交易量送电脑的客户,X证券营业部竟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然按照0.3%的高标准收取交易佣金。2004年初有客户发现后,立即要求X营业部解除当初的协议并退回佣金下调后多收的佣金。但X营业部却辩称由于给客户提供了电脑,已经给予了优惠,所以对于此类已经赠机的非现场客户依然按0.3%的高标准收取佣金。

  这一解释初听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假设客户的交易全部都是在佣金市场化改革后发生的,那么X营业部按照0.3%比例向客户收取佣金,比正常客户应该享受的佣金比例0.12%多收0.18%,则客户达到约定的1292万的交易量,X营业部要向客户多收1292万元*0.18%=2.3256万元。也就是说,客户不仅未享受到当初X营业部承诺的7750元的佣金返还,反而相当于自己花了2.3256万元向X营业部购买了一台价值仅为7750元的电脑,而且还要以自己的资金在成交量未达到1292万时不能取款和转户以及失去X营业部本应提供的营业部内供交易用的电脑和座位为代价。

  于是,客户找到X营业部理论,但X营业部又称当初的协议没有在字面上规定佣金收取标准,其按0.3%的标准收取佣金只要没有超过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就是合法的。但实际上,X营业部提出为客户免费安装电脑,客户交易量达到一定量后获得电脑所有权,其隐含的前提是和其他同类资金量客户收取一样的佣金标准,这样该类客户以牺牲在成交量未达到1292万元时自由取款和转户以及营业部内供交易用的电脑和座位为代价获得相对应的佣金优惠。否则,如果佣金标准要高于其他用户,该类客户完全可以自己花钱去挑选一台满意的电脑。

  而且,不论X营业部现在是否承认当初曾在口头上向客户宣传是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佣金,甚至可以不考虑现在有据可查的佣金市场化改革前该公司的实际佣金收取标准这一早已存在的事实。事实上,X营业部推出安装电脑的优惠措施只能是在相同的佣金标准或者是更优惠的佣金标准的前提下才能有意义。X营业部在向全体客户公开默示收取同样的佣金标准或者是更优惠的佣金标准的条件下,对于接受它提出的限定条件的客户进行送电脑的佣金返还,是向客户发出了在统一的佣金标准下装电脑的客户成交量达到规定数额享受约定佣金返还的要约。X营业部在交易佣金市场化改革后单方面把佣金收取标准划分为赠机客户和非赠机客户两种标准,实际上是单方面更改了合同成立的要约条件,只有在通知客户并经双方协商客户接受该要约时才能生效。否则只能是属于X营业部单方面违约,是无效的和必须向客户进行赔偿的。我想知道,如果X营业部当初推出这个所谓的赠机优惠时就存有要对这些客户收取比普通客户更高佣金的动机,那么其行为是否属于有意对这些客户进行价格欺诈?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0条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规定,X营业部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客户进行欺诈?

  北京崔先生 

  记者调查

  收到崔先生的来信后,周晓与X证券营业部取得联系。接听该营业部咨询电话的是一位小姐,她表示知道这一纠纷,但对于详细情况自己并不能回答。记者要找该营业部的负责人,该小姐表示负责人不在。周晓表示可以找一下负责经纪业务的经理,一位夏先生接听了记者的电话。夏先生表示,前一段时间,由于营业部的人事发生变动,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一事件。对于这一纠纷,营业部可以同客户进行协商解决。周晓表示,证券营业部应该十分重视客户资源,如果因为一些短期利益而伤了客户的心进而失去客户,应不是营业部的初衷。对此,夏先生亦表示认可。

  而崔先生在与周晓通电话时表示,他早在两个月前就同该营业部交涉此事,可是两个月时间过去了,该营业部经理总是以这样那样的借口加以推脱,迟迟不解决问题,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现在他已经做好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的准备。

  律师意见

  对于这一案件,需要解决以下6个问题,方能初步寻找解决方案。

  1、营业部在做大交易量送客户电脑的优惠措施中,与客户是什么关系?

  在此行为中,营业部发出要约,客户接受,并签订相关协议,营业部与客户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2、营业部的优惠措施和送电脑协议在降佣后还能继续有效吗?

  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营业部的优惠措施和送电脑协议在降佣后,如双方没有变更行为,应为继续有效。

  3、营业部降佣却将送电脑的这部分客户排斥在外,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吗?

  合法与否关键要看两点:一是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是否规定佣金对于全部客户必须一致;二是该营业部降佣相关文件是否有“降佣适用于全体客户”之类的承诺或说明。如果是的话,营业部之行为不合法;如果没有类似规定或说明,则营业部的行为客观而言并无违法之处。至于合理与否,从相关数据来看,存在不合理情形。

  4、这部分客户想终止送电脑协议,应该如何办理较为稳妥?

  有三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与营业部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证监会或当地证管办反映,请求介入,协调解决;三是向法院以“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原因,提起合同撤销之诉。相信通过以上途径,该事宜能够获得稳妥解决。

  5、营业部未加以通知就继续多收佣金,算不算“打闷包”行为?是否有违职业道德?

  从法律角度讲,营业部“多收”佣金并无明显违法之处。至于作为代理人是否有违职业道德之嫌,现在也没有充分的确定依据。我们更多地认为这是其经营管理思路或策略有无失误的问题。

  6、优惠措施的实质是降佣,真正降佣后反而客户吃亏,这种现象为何出现?

  这属于“情势变更”下原有合同没有及时作相应变更的情况。应该说这是双方在签订原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后面出现纠纷,双方都有一定责任,营业部没有告知或通知,客户对相关交易佣金比率没有及时查清并与营业部交涉。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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