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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罪”与“非罪” 分拆上市遗祸不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 06: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去年12月17日在纽约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的中国人寿,近日碰到了“麻烦”。

  本月17日,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状中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原告指控,中国人寿在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下列不利的事实: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在IPO时,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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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审计发现;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毕竟2/3的被告是中国人寿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级经理。

  这家事务所对外宣称,这将是一项集团诉讼,任何在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在60天内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登记,以加入原告队伍。

  对此,中国人寿已作出应诉准备。

  中国人寿究竟是否存在欺诈上市的行为?解决这场风波是否能适用中国的“仲裁”方式?国有大企业的分拆上市如何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中国是否有司法管辖权

  负责中国人寿上市的中国方面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对记者表示,这件事很复杂,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应该关注司法管辖权。

  据介绍,早在1994年8月2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证委发[1994]21号)。文件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表示,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与境外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达成谅解、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双方协议确定的方式解决。

  唐女士说,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因此,对于股东和董事、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纠纷,我国采取的是“仲裁”方式。

  也就是说,由于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和司法管辖权的不同,使得中国人寿面临尴尬的境地。因此,中国人寿事件是否适用我国的“仲裁”方式?如果不适用,该怎么办?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中国人寿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在海内外均有一定知名度的中国律师段爱群认为,事件的核心还是中国人寿与母公司的关系。如果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存在“原罪”,这些问题是否“胎里”就带进了新体,是否对新公司中国人寿有影响?

  实际情况是,中国人寿于2003年6月30日分拆出来成为独立的股份公司。今年2月13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中国人寿是按照有关法律和世界多个著名的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评审机构评审以后合格的上市公司。这种状况下,如果母公司的“原罪”对新公司没有影响,那母公司的问题是否应在中国人寿的信息披露范围之内?尤其是中国人寿在公开信息披露中一直强调,“公司并无收到审计署之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也是有范围的”,段爱群强调。根据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信息披露存在缺失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分析中国人寿事件,如果中国人寿当初披露了母公司被审计问题,美国的投资者是否会因此而不购买中国人寿股票?在当初没有披露母公司被审计问题的背景下,中国人寿当前的效益以及投资者追逐的预期是否受到损害?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存在赔偿问题。而决定这些影响的传导机制,一定要有财务以及法律的翔实依据。

  从公司法角度来看,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作为股东,要在其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中国关于出资的规定与美国不同。中国是实收资本制,体现为资本维持、资本确定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这意味着即使母公司后来发生自身资产严重缩水或其它风险,由于其先前对中国人寿的出资已完全到位,其风险也将与新体无关,二者之间通过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完整性这道防火墙予以完全隔离。而美国是授权资本制,就犹如先前大股东应该拿出5个苹果作为出资却只到位两个,随后当大股东发生风险,其给股份公司的另外3个苹果可能就成为泡影,从而影响新体。

  分拆上市遗祸不少

  段爱群认为,基于目前已公开披露的这些基本事实,中国人寿在美被投诉的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据悉,中国人寿欺诈事件是美国当地一名投资者委托一律师事务所办理与中国人寿相关的法律事宜,随后这个律师事务所在公司网站上征集其他中国人寿的投资人,准备进行集团诉讼,目前此事还处于征集阶段。

  段爱群指出,中国人寿事件进一步显示,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真正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标准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非常重要。从真正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来看,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应该是趋势。

  对于美方集团诉讼事件,中国人寿已作出快速回应。中国人寿在香港发布有关公告称,该公司已知悉美方原告已于16日在纽约提起诉讼并寻求赔偿的事件。该公司已作出应诉准备。公司董秘邢诒春称,中国人寿正与公司在美国的律师审阅原告诉状,并将作出强烈抗辩。

  业内人士认为,这场引人注目的官司将持续相当时间,包括调查、取证、司法解释依据等等。本报将对中国人寿事件作追踪报道。

  (记者卢晓平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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