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电独董事件三大启示 “独立性”问题浮出水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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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 06:1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证报近日对乐电事件给予了连续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事实的真相还没有完全展开,当事各方各有说法,有关监管部门已着手进行调查。但其中一些被确认的事实已经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是各方都应积极维护独董制度,同时对独董制度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这项先进制度的应有效力。
内地证券市场所以在2001年开始大力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因为监管部门和市场都认为这一制度有其值得引进的立法动机。一则该制度可以有效制约内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整体与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二则该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弊端。正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的,这一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其结果最终落脚到实现公司整体利益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是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独立作用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引进独董制度的时间还不长,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特别是在操作细则上,应该杜绝容易引起相互扯皮的规章漏洞。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与独董制度的权威性,应该引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的高度重视与尊重。否则独董制度就将成为一纸空文,毫无效力可言。 启示之二是如何看待独董的“独立性”问题。 利益冲突不是乐山电力一家公司特有的情况,而是存在于上市公司群体中的普遍现象,存在于大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与经理层之间。如果不存在利益冲突也就不需要去建立什么公司治理结构。与之紧密相关的就是在普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怎么看待和理解独董的“独立性”问题?董事会和股东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又存在着委托关系,建立独董制度的目的就是对这些委托关系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但独董的独立性立场并不等同于在发生利益冲突时采取中立的立场,而应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立场,哪一方的意见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独董就应“偏袒”这些意见。就乐电事件来讲,无论是刘虎廷一方,还是姚彬捷一方,谁的提案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独董的票就应投向那一方。中国的独立董事这些年来被贴上了“花瓶董事”、“橡皮图章”的标签,就是因为没有真正履行起独董的职责,对公司重大决策和事件不闻不问。所以,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独董介入到公司重大决策中去。“独立”不等于“中立”。 启示之三是上市公司的规则意识、制度意识亟待加强。 正如有关专家所言,无论是否存在股权之争,乐电董事会都不应以“缺乏沟通、时间太紧、资料过多”等一些技术原因为由,拒绝中介机构进场调查,因为调查是独董的权利。而且在公司配合独董履行调查职责和质疑独董独立性之间,在法律程序上也有一个先后顺序。目前的独立董事是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选举产生的,代表了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多方认同,其地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管理层对其独立性有所质疑,首先要做出充分的举证,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改选,如果有事实认定独立董事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存在,也可以向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这种质疑与计划不能成为目前拒绝配合独立董事完成尽职调查的理由。 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中,许多事件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市场建设,就好像当年申华实业与广州三新的股权之争,推动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完善;山东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引发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问题的讨论。我们相信,乐电独董事件对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关于独董问题的理解和独董制度的完善,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记者杨宇东 童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