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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批社保基金投资海外 属特例并非QDII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 13:55 《财经》杂志

  社保基金理事会已收到国务院同意其投资海外的批复,不久将正式向海外投资(主要是香港市场),投资规模在5亿美元左右,资金来源主要是在境外上市公司出售国有股所得

  □本刊记者 赵小剑/文

  《财经》从权威部门获得证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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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国务院同意其投资海外的批复。

  社保基金海外投资一直是媒体和业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从去年年底开始,便有类似“项怀诚雄心显现社保基金要抢跑‘QDII第一单’”的报道见诸报端。

  据媒体披露,2003年下半年,社保理事会便就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一事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商讨。

  2004年2月17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在与项怀诚会面后表示,他相信内地社保基金不久将获准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而香港股市可能成为首选。尽管马时亨并未直接透露社保基金是否已经获准投资海外,但人们从其言语中能够感觉到,获准之日已为时不远。

  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的消息证实了人们美好的预期。社保基金不久将正式向海外投资(主要是香港市场),海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在境外上市公司出售国有股所得。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到2003年底,全国社保基金会掌管的社保基金共1330亿元。据项怀诚近日透露,2003年社保基金的总收益将达到30亿元。

  相对1330亿元的资金规模,30亿元盈利难言业绩突出,但这是在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绝大部分限于国债和银行存款、只有50亿元资金可以投资证券市场的前提下实现的,取得这样的战绩已殊为不易。

  特例,而非QDII

  允许社保基金向海外投资,被业界广泛认为中国QDII机制(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第一次尝试。QDII机制即“认可的本地机构投资者”机制,是指国家和地区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本国获得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机制。

  但据记者了解,社保基金理事会已经获准的海外投资并不允许被称作QDII,而只能被称为海外投资的“特例”。原因是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同意称之为QDII会让人们认为中国已经可以实行QDII的制度,而实际上这在目前并不可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只是“特事特办”。

  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上流传着种种说法,诸如“如果该项申请顺利获批,意味着国内资金进入香港股市的渠道得以疏通,长期以来倍受关注的QDII将由此打开缺口”、“社保基金的海外投资很可能就是证监会正在研究讨论的试点,而社保基金极可能拔得头筹成为QDII的先行者”等等。由此看来,市场人士的类似分析实际是一厢情愿。

  投资规模和比例

  海外投资的规模和比例是业界极为关心的下一个主题。《财经》获悉,此次投资的规模在5亿美元左右。

  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1年10月,国内A股宣布暂停减持,而海外上市公司的减持工作却一直在进行。以去年人保财险(2328.HK)和中国人寿(2628.HK)IPO为例,两家公司分别筹资8亿美元和34.8亿美元,加上其它企业上市的国有股减持,按10%计算,进入社保基金账户的减持资金大约为5亿美元左右,占社保基金1330亿元资产总额的3%~4%。

  实际上,社保基金希望投资海外市场的规模不止于此。社保基金希望将以前包括中石化、中国联通等在内的人民币200亿元左右的海外减持资金,再次兑换成外汇投资海外市场。但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则倾向于已经汇入境内的资金不再考虑投资海外,以免由于这一信号所带来的市场波动。在海外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社保基金也被要求给予境内机构投资者同样的竞争机会。

  另有消息说,社保基金对一些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如三峡电站等也表现出相当的兴趣。记者证实,由于直接投资并不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范围内,所以社保基金进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直接投资,现阶段可能性很小。

  应加速推进国有资产划拨

  据记者了解,去年年底,社保理事会《关于成立国有资产划拨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已上报国务院,建议成立由国家财政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作为成员单位的“国有资产划拨领导小组”,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

  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最早由经济学家吴敬琏提出。他认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用国有资产存量解决政府对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是惟一现实的选择。2001年6月,国有股减持方案迫于市场压力暂停后,财政部曾一度考虑以股权划拨的方式恢复减持,然而这一思路最终流产。

  目前,“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已明确写入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但从现实看,划拨的推进并非易事。据记者了解,由于国有资产的划拨直接涉及国有企业领导者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部门利益,很多国企掌权者都试图在划拨前享用一次“最后的盛宴”,因此划拨推进得很慢。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教授认为,既然通过国有资产划拨充实社保基金已明确写入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应尽快制定出划拨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并且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规范,否则大量国有资产很容易被迅速瓜分。如果等到最后只剩下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国企,减持和划拨的难度无疑会更大。

  李绍光还指出,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机制应该进行制度设计。第一层监督是社保基金理事会通过聘请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对其委托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进行审计,以保证这六家机构投资行为公开透明;另一层监督应该是类似国家审计署这样的政府监督机构,对社保理事会的运作进行监督和审计,以确保社保理事会的运作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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