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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蕾: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被“虚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 16:14 《会计师》

  国务院在最近发布的“九条意见”中多次强调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这一话题又一次成为议论的热点。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左小蕾

  证券市场完全置中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的事件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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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百文的重组和复市是以中小股东的“50%缩股”为代价,是以“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剥夺了弱势群体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投了可能也无济于事),以“流通股回购”直接牺牲了中小股东的根本权益,而“司法介入”是最终宣布了中小股东利益的死刑。

  2000年以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话题也被翻来覆去地讨论,也出台了关于投资者诉讼索赔机制和程序。但是中小投资者,顾名思义,是人微言轻的弱势群体。仅仅靠时有时无的议论和并不完善的一些法律规定,绝对不可能与位高权重的大股东和利益集团抗衡,绝对不可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形成为市场主流意识,从而真正实现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如何才能使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虚拟?

  首先应该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用法律条款明确表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法进行。在现行的《公司法》中,虽然第二节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各种职权,但是同时也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中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下,和中小股东与生俱来的没有凝聚力的一盘散沙的分布结构,中小股东只能任大股东宰割和听天由命。所以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用法律的条款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认下来,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法制化的重要前提。而《证券法》更是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基准来制定这本证券市场的大法。法制化的同时还要法治化。有法可依还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我们的执法机构要配合立法机构,形成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治环境。

  其次,要注重发展基金这类机构投资者。基金在集中中小投资者的资金进行专业投资理财的同时,也集中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力量,一举改变中小股东极度分散的无赖弱者地位,能够集他们自身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之大成,作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大声地有份量地与大股东据理力争,使中小股东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招商银行的股东大会上基金“发难”招商银行发行100亿转债计划,且不论招商银行此次转债发行是否合理合法的融资行为的具体事实如何,基金这次显然开了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抗衡的先河。

  中小股东积极参入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主动维护自身的权宜非常关键。特别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能够被法治化的基础。中小股东的参入程度决定我们市场法治化的程度。

  最后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建立全社会全方位的保护机制。监管部门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市场行为严格监管;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一些相关的投资咨询公司要严格自律,杜绝各种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媒体要发挥舆论对社会对公众的影响力,呼吁社会的监督,做抑恶扬善的先锋,形成保护中小股东的社会机制。这样大股东的不法行为不论在哪里出现,不论以何种方式或形式出现,应该就会天网恢恢了。

  当然要实现完全彻底意义上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最根本的还是改变股权结构的现状,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不能靠“位高权重”的投票来一意孤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正在思考这一可能带来国有企业又一次革命性改革的战略计划。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将从股东结构的改变中得到改善。

  中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化只有10多年的历史,而且一直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大股东”地位使得这些即使“股份制”改革后的企业管理者,把利益最大化的观念简单等同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完全没有现代企业中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理念。中国的中小股东主要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的投资者。从国家财产的“主人”到公司的“股东”,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证券市场的诞生成为“股东”充其量也不过十来年。作为“股东”来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很淡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观念的提升,使“大股东”过去的凭借投票优势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可能成为“法不能容”的行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会强化,会更成熟地寻求法律诉求来实现权益保护的方式。资本市场虚拟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不被虚拟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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