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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债券融资梦想成真 发债能否挽救券商危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10:55 南方日报

  昨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得证实,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获准分别发行不超过10亿元、30亿元、2.3亿元债券。

  业内人士欢呼:证券公司发债融资终于启动了。更有财经界人士认为,这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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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率先圆梦

  据了解,除上述三家券商以外,还有国信证券、申银万国、东方证券等10多家证券公司在媒体上表示过发债的愿望,有的券商已着手制作相关发债文件,有的甚至急不可耐地就发债的利率标准向市场询价。

  证监会这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本次批准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发行债券,一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发债规模也没有超出此前业界的种种猜想。而按照《上海证券报》的说法,上述三家证券公司的发债规模都严格限制在净资产的40%以内。

  记者从证监会获悉,“三家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期限均为5年,全部由债券担保人出具了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因此是合乎《暂行办法》的。”

  与此同时,根据安排,本次发行全部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并由发行人依据规定自行组织销售。

  危难期的及时雨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获准发行债券的消息,使得业界期待已久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政策终于有了鲜活的身影。

  用管理层的话来说,此举可改善券商的融资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是,融资渠道单一是国内券商普遍面临的发展瓶颈之一。在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四种原有的合法融资渠道中,增资扩股的受欢迎程度已大跌,公开发行股票的则只有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等寥寥几家。

  值得一提的是,国债回购、同业拆借都只能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满足证券公司中长期发展的资金需要。若券商从合法的融资渠道获得的主要是短期资金,其融资成本必然偏高,负债结构不合理。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没有融资手段及畅通的融资渠道,肯定难以得到良性发展。此前监管部门严查券商国债回购交易,券商历史形成的灰色资金链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如果要使券商不迷恋于灰色资金链,就必须满足其正当的融资需求。更何况自2001年6月以来国内证券市场基本上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仅2002年券商的亏损面就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现在推出券商发债政策,属于危难期间的“输血”。

  满足发债条件的仅是少数

  几家欢喜几家愁。与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顺利拿到通行证不同,一些没能如愿的券商发出了另外一种无奈的声音:仅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通过公募或私募形式发行债券,能挽救整个券商行业的危机吗?有券商反映,其实符合发债条件的券商只占少部分。

  《暂行办法》中非常关键的规定是,“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而截至2002年底,在全国124家券商中,估计约有40家券商净资产达到10亿元以上,而由于去年行业亏损严重,该年度盈利的券商约占券商总数的1/3,符合公开发债条件的券商仅10多家。

  此外,某证券业内人士直言不讳地指出:“不论是券商发债还是开展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均是双刃剑,使用的好,则可能提升券商的收益。使用的不好,则可能让券商承受更大的风险。”

  按照他的观点,公司治理结构较好、经营状况优良的券商一般并不急着发债。换言之,若市场环境不改善,券商盈利能力不提高,债券融资非但救不了券商,而且可能引发偿债危机。

  发债规则得失之辩

  事实上,为适应证券公司债券管理的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早在去年年底就制订了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证监会这位知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规则的出台和实施实际为证券公司发债制造了铺垫和呼声。

  而广发证券的廖泽群表示,此次证监会开闸允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率先下水,凸显了《暂行办法》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不难发现,《暂行办法》中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的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

  此外,虽然在《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实践过程中,其内容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中对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的规定、偿债机制的规定、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债权代理人的规定、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等等,都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

  值得提及的是,券商发债资格仍较多地使用财务指标的硬性规定。

  “从我国券商的财务报表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一些券商的财务指标可能符合监管要求,但其偿付能力仍有可能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廖泽群对此表示质疑。

  廖泽群个人希望此番三家公司率先下水能达到预期业绩,“发行失败会有损券商的声誉。”

  券商动向值得关注

  而分析师普遍认为,券商发债可以改善现有流动资金不足的窘境,因此其短期效应较之长期效应更为突出。从现实意义上来讲,券商发债所获资金为其进一步拓展业务规模补充新鲜血液,同时对于其原本一直处于被套状态的自营盘而言,也会相应有所获益。因此,关注上述发债券商持仓品种可以作为下阶段投资者择股的一个重要方向。

  事实上,已经有部分券商重仓股的走势让市场分外关注,如南方汇通,这一海通证券重仓股在悄无声息中股价已经翻番,这表明资金实力较强的券商已经开始动作。投资者对这批券商新的资金动向可以关注。

  本报记者 郑子轩 谢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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