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亿元炒股收益入账 ST东方民事赔偿案有何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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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 08:0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主持人:周晓 特邀嘉宾:刘英新律师;薛洪增律师 主持人语:近日随着ST东方一纸公告,10亿元炒股收益让该股每股净资产大幅增加,一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之一。无论是消息公布之前股价的持续拉升,还是10亿元炒股收
主持人:如果10亿元炒股收益确实可以受ST东方支配,则意味着起诉投资者获赔后的最后执行不存在问题,这对于ST东方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投资者来讲,应该是利好。这是不是意味着投资者能够全部获得赔偿? 刘英新:根据烟台市审计局的审计决定和烟台东方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债务豁免决议,ST东方合法增加了10亿余元的资本公积金。这对已向ST东方提起民事赔偿的投资者而言应当属利好消息,它意味着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在胜诉以后,被告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更充足了。但这并不能确定所有起诉的投资者都可以全额获得赔偿。因为除去作为原告的投资者仍存在诉讼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或不完全胜诉外,还存在原告胜诉后这10亿元公积金能否被执行或者说能否变现用于偿还赔款的问题。 薛洪增:ST东方的投资收益增加10亿余元,并不意味着所有提起诉讼人都能够获得赔偿或者获得足额赔偿。因为提起诉讼的人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投资损失与东方电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提起诉讼的人能否获得足额赔偿取决于东方电子的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影响。ST东方的投资收益增加10亿余元只是说明东方电子公司对现有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具备了清偿能力,由于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客观存在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一部分提起诉讼的人丧失获得民事赔偿的资格和一部分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目前还有大量受损失的投资者持观望态度,尚未对ST东方提起证券民事赔偿。在10亿炒股收益入账后,会不会引发新一轮诉讼热潮? 刘英新:10亿元公积金只是一个财务上的数据,原告胜诉后这笔资产如表现为固定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不易变现的形式时,也会给执行带来一定困难,但财产多总是比财产少更有利于执行。被告的财产状况并不是投资者决定是否主张权利的唯一依据,但增加的10亿元公积金无疑对那些认为ST东方偿债能力不足而采取观望态度的投资者,定下起诉的决心是有作用的。近来向我们咨询有关问题的投资者确实又多了起来,但我们不主张单纯以这个事实为条件掀起诉讼高潮,应当由投资者对其能否胜诉的各个条件进行认真判断后再作出决定,这更有利于减少诉讼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薛洪增:投资者是否向ST东方提起诉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股票买卖的时间、价格、股数;诉讼成本;被告的偿付能力;虚假陈述日的确定;诉讼时效;法院的审判效率和执行力度等等。被告的偿付能力只是因素之一。10亿元炒股收益划归ST东方,增强了ST东方清偿债务的能力,使其在民事赔偿诉讼中避免了因赔偿而破产的可能,消除了一部分股民因担心其偿付能力而没有提起诉讼的顾虑,增强了这部分人提起诉讼的信心,导致向ST东方提起诉讼人数的增加。但是由于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不会形成新一轮的诉讼热潮。 主持人:ST东方经历这一重大事件,股价已经上涨不少,如果持续上涨,一些至今仍未抛出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也会减少,那么起诉的赔偿额是否也要减少? 刘英新:由于增加10亿元公积金消息的影响,ST东方股价已持续走高数日,股价超过索赔基准日确定的投资差额损失平均价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但我认为这并不会影响至今仍未抛出股票的投资者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根据立法意图,确定基准日的意义在于,确定在合理期间内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逐渐消失,因其影响而变动的股价也逐步恢复到未受虚假陈述影响的状态,从而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限制对虚假陈述者的过度惩罚。这就说明,司法解释已经排除了股价回复到正常状态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股价下跌或攀升)对赔偿范围的影响。 主持人:ST东方案可以看作近期证券民事赔偿案的风向标,其发展方向将如何? 刘英新:ST东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原告最多、标的额最大的一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说该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对促进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乃至于完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鉴于本案诉讼当事人众多、索赔数额巨大,判决和执行的难度大,国内尚没有前例可供借鉴。考虑到虚假陈述事实比较清楚,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着重调解、鼓励和解”的原则,我个人认为,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方式最有利于双方利益,当然也不能排除判决结案的可能性。 薛洪增:虽然自法院受理案件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但在依法治市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ST东方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预计该案将向有利于证券市场规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向发展。 主持人:有人提出ST东方在处理“10亿炒股收益入账”这一重大事件时,信息披露不够及时。那么上市公司应该如何披露才算规范呢? 薛洪增:ST东方10亿元收益入账一事,直接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知情权,但没有一个部门给投资者加以交代。 在ST东方正式收到集团公司豁免债务的通知之前,相关消息似乎已经通过非正常渠道泄露出去,致使该股票的市场价格提前作出了反映。提前获得信息的人利用信息时间差获得了额外收益,而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的投资者则丧失了获利的机会。在重大信息正式公布之前,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容易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正式信息不及时公布,又必然使这种信息潜在价值扩大化。加强证券信息披露的管理,完善证券法规,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阻止内幕交易非常重要。 刘英新: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对上市公司持续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当发生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且投资者对该重大事件尚未得知,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向社会公告。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也对这类重大事件的具体范围及其披露的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主持人:ST东方案会拖到何时结案,会不会拖到诉讼时效截止后。如果这是被告为避免出现赔偿额的不确定性而采取的诉讼技巧,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 刘英新:ST东方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我认为应当在2005年1月28日终止。由于起诉的原告人数多,提起诉讼的时间不统一,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一审法院有权决定的一年审限内结案肯定是比较困难的。法律没有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期的具体期限,所以,是否在本案诉讼时效终止前审结本案并不能确定。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全有权利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投资者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而不能依赖于已进入诉讼的当事人的表现。 薛洪增:由于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到底有多少投资者会提起诉讼以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ST东方来说,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很难为该案作出财务支出预算,更不敢轻易作出含有具体赔偿数额或者比例的决定。ST东方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合法的诉讼技巧来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包括通过提出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申请回避、上诉等法律赋予的手段。 主持人:ST东方案持续如此长的时间尚无结果,有人担心该案会不了了之。这种担心有必要吗? 薛洪增: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虽然时间漫长,但毕竟是法律赋予投资者弥补自身损失的一种途径和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所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最终都会有一个结果,不会不了了之。所以,对于已经委托律师或者自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只需耐心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对于尚未委托律师或者自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当然,如果提起诉讼,应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利。 (特邀嘉宾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单位分别为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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