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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保证金缩水为20万 4农民诉期货公司违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07:37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项建新

  “我们状告金昌期货公司欺诈保证金的案子在上海一中院的一审和上海高院的终审中都被判败诉,但我们仍没有放弃,要向即将召开的人代会投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近日,来自浙江的农民李一申在北京对记者说:“由于我国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打官司处于弱势。我申诉的目的并不仅仅为了讨回我个人的损失,而是要让公众们都了解到,金昌期货实际上是在明目张胆地搞欺诈。”

  李一申、周鑫良、黄群烈和朱晓红是浙江的四位农民。作为当初代表其他三人做期货的代表,李一申向记者出示了众多材料,揭出三年前他们投资期货过程中遭遇的一场大骗局,抖出了期货业内秘而不宣的黑幕:交易资金根本没有入市却伪造交易单让客户签字,借以骗取客户的保证金。

  2000万元缩水成20万元

  李一申回忆起初次涉入期货行业至今还心有余悸。“我只有初中文化,以前也没炒过股,对期货更是一无所知。但一个偶然的机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吉林金昌期货上海营业部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期货你不懂没关系,我们懂呀,你们把钱给我,我们帮你们操作,你们只要签字确认就行了。”

  李一申就这样做起了期货。2001年5月,他自己并代表周鑫良等三人与金昌期货上海营业部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书》,约定金昌期货按李一申的指令进行国内期货交易。李一申于2001年5月和6月间先后数次在金昌期货存入保证金共计439.995万元。可是这些钱不久之后就化为了泡影。李一申认为,做期货当然不可能包赚,于是连续不断地向金昌期货存入保证金,到第二年年中,李一申等四人已投入期货市场达2000万元。

  但到2002年6月清户时,李一申等人却发现一年之内,金昌期货公司帮助打理的保证金账户已亏损得所剩无几,投进去的2000万元已神秘缩水成20万元。

  九成“交易”交易所内无记录

  “我一直认为,做买卖有输有赢,输并不可怕。”李一申对记者说,“可是输要输在明处。做期货也一样,我赔了,可我想知道为什么我几乎就没赚过。”

  李一申说,自从委托金昌期货打理业务之后,他就代表四个投资者在金昌期货公司每天提供的“客户对账单”上签字。“那种对账单都是打印好的,我们的每笔交易都明示着,比如买了多少手,什么价位,都一目了然,我当然毫不犹豫就签字了,从来没有怀疑过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儿。”

  但是当李一申等人的2000万元血汗钱化为乌有时,才觉出这其中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于是开始较真儿,要查查他们的资金去向。李一申通过一些关系将金昌期货公司提供给他签字确认过的客户对账单上的三笔交易到上海期货交易所查对,竟然发现期货交易所根本就没有这三笔交易的记录。“也就是说,我每天签字确认的交易可能根本就没有进入期货交易所,是金昌期货自己做好了对账单欺骗我们,我们的钱是被他们这样骗走了!”当李一申意识到这一点的时候,一纸诉状将金昌期货告上了法庭,指控其“利用全权委托的实际操作方式,将未入市的交易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在操作中进行透支交易”,以“恶意欺诈客户保证金”。

  当李一申状告金昌期货一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通过法院开出的调查令到上海期货交易所调出了他做期货以来的所有交易记录,经过比对发现,金昌期货提供给李一申签字的客户对账单上的交易竟然有90%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里根本就没有任何记录。

  以“混码交易”逃避指控

  “既然法院也认定期货交易所的历史成交记录中没有相同价位的记录,就证明这是典型的私下对冲或与客户对赌行为,是期货市场严令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李一申等四人的代理律师姜丛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客户资金没有入市,实际上金昌期货公司就可以进行一种虚拟的、由金昌期货完全控制的所谓‘期货交易’。这样,它代理的客户大多是亏损,赢家只有金昌期货,它不仅收取交易手续费,而且直接赚取客户的本金。”

  客户资金没有入市,就意味着欺诈;为了逃避欺诈指控,金昌期货坚称全部资金都入市交易了,只是自己进行的是“混码交易”。

  所谓“混码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编码以一个客户的名义混合使用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通常混用的编码均为期货公司可支配的编码,由期货公司关联者提供。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通过经纪公司在交易所开户后,交易所会给客户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这就是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我国《期货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确立了编码制度,严令禁止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姜丛华律师称,混码交易被明令禁止,原因在于它给期货交易公司违规创造了条件。“利用混码交易,金昌期货可以随意把别人的交易说成是另外一个人的交易,因为同一天的交易中,交易的数量、价格相等的会很多,期货公司可以任意挑几笔出来,说这是你的交易,在举证上没有排他性。你可以举证称A客户编码下有一笔和李一申的交易是一样的交易,而不能进一步得出结论说,这一样的交易就是李一申的而不是A客户的。”

  然而,李一申与金昌期货的官司还是输了。一审中,由于金昌期货公司退一步承认混码交易,上海一中院以客户的结账单上有李一申的签字为由,认定李一申对入市交易做了认可,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李一申对金昌期货欺诈客户保证金的指控。随后,李一申又上诉至上海高院,上海高院确认金昌期货确有一笔交易未入市,给客户造成40余万元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虽然实际上官司输了,但一审中一直坚称通过混码交易将我们的资金全部入市了的金昌期货,在上海高院的终审中不得不承认部分资金没有入市,这已经揭穿了金昌期货一直在拼凑证据的事实,这也可以说是一大胜利。”姜丛华律师说。

  金昌期货与利源公司的关系

  官司打败了,李一申却并不服气。“期货交易中有太多的猫腻儿,期货公司在钻法律的空子,让投资者受害后无处可申诉。”李一申说,“就算法律不对金昌期货公司搞混码交易进行惩处,我也要披露其中的一个大秘密:金昌期货利用其关联公司自己为自己做证明,这种行为难道是期货行业所允许的吗?”

  李一申所说的关联公司全名为“上海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这家公司颇为神秘,在金昌期货通过混码交易将李一申等人的2000多万元“混”到20万元的过程中,它功不可没。为了证明李一申等人的保证金是通过混码交易入市而不是没有入市交易,金昌期货公司在上海高院终审时抛出了这家利源公司。在金昌期货公司提供的证明其进行

  混码交易的证据中,大部分混码交易是通过利源公司的编码进行的。

  根据在工商部门调取的资料显示,这家利源公司与金昌期货上海营业部的法人竟是同一个人———印廷戈,而且印廷戈在利源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占到49%。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金昌期货与利源公司为关联企业。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自己在本公司或者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第四十六条也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姜丛华律师说,“金昌期货利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利源公司的编码进行大量的混码交易,两家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金昌期货提供的利源公司的交易证据实质上等于自己帮自己做证明,如何保证公平对待客户?”

  李一申呼吁司法公正

  李一申等当事人及其律师姜丛华均对上海高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表示不服。李一申称,他要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诉,并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李一申认为,上海高院的判决明显偏袒金昌期货,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均有错误,有失公正。他提醒像他一样的投资人士,期货行业虽然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但不允许期货公司借高风险实施欺诈。当期货公司有欺诈行为时,法律应该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而不应该让违规、违法的期货公司再把老百姓的血汗钱骗走。

  李一申认为,金昌期货为规避没有将客户资金入市交易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承认采用了混码交易。但无论金昌期货公司主张的该混码交易是否发生,金昌期货均未将其混码交易的事实告知客户,这本身就构成了欺诈。“也就是说,我们是在不知道存在混码交易事实的前提下在客户结算单上签字的,而二审判决仅仅认定期货交易所没有对应的交易记录,却没有明确认定私下对冲,也没有认定这是金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一种欺诈行为,这明显是不公正的。”

  李一申认为,上海高院的判决书在某些措辞上都对金昌期货有所偏袒。“我们从未下达过交易指令,金昌期货却称我们是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了交易指令,而且进行了录音。可是金昌期货以循环录音没有保存为由,拿不出我们下达交易指令的证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指令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因此金昌期货的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李一申说,“上海高院的判决中称:‘虽然被上诉人(指吉林金昌)不能提供上诉人的交易指令,但没有交易指令不等于没有指令,也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全权委托关系。’这分明是一种诡辩,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金昌期货公司利用关联公司利源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责任认定问题上,上海高院在判决书中称“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期货公司代理其关联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认定金昌期货“利用其利源公司的编码进行混码交易,与其使用其他客户的编码进行交易没有本质的区别”,李一申认为均是在为金昌期货逃避责任进行辩解:“以关联公司做混码交易,怎么可能公正对待客户呢,怎么可能与其他客户没有本质的区别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姜丛华律师表示,这个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的第一个案件,也是期货市场整顿以后的第一个案件,对于上海高院的判决结果,他既感到意外,也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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