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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二:不仅仅是科技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 15:26 数字商业时代

  特约撰文=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仲继银

  公司上市后不按招股说明书所列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可能不仅仅是高科技公司的行为特征,而是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中的普遍现象。这里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坏人做坏事”,比如上市之前,发起股东们就没想用募集的资金来发展业务,而仅仅是用编造的项目来圈钱,如资金去向不明或者大股东挪作它用等等。对此类行为,在我看来就是一种经济欺诈,只有通过加大有关司法力度来解决。

  第二类是“好人做坏事”,比如有的公司其业务发展很好,现金流充足,业务本身的关键成功要素或者说限制其发展的因素不是资金短缺,但是在能得到上市融资机会的情况下,必然要编造出一些项目来合理化上市的目的。而上市之后,大量的募集资金没有实际合适的实业项目运用,只能把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之类。就结果来说,委托理财可能比乱投到那些不适合的实业项目可能还要好一些。

  第三类是“好人做好事”,但是按现有的一些简单的规则评判是“坏事”。比如有些公司由于上市运作周期很长、步伐缓慢,而项目的市场时机不等人,就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实际进行了有关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就用募集资金还贷和补充流动资金。还有的公司是由于经过漫长的上市过程之后,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定的一些项目已经不适合做,作一些微调,或者是出于对股东资金负责的态度而投入到了一些其他的更为稳妥的用途之中。

  第一类现象不需要多说,对于“坏人做坏事”只能“以恶治恶”。

  对于第二类现象,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上市标准。我们的上市标准不是着眼于项目未来和公司前景,不是倚重于投资者的判断,而是完全由监管部门和一些专家来把关。这些部门和这些专家越负责任越偏重于要求公司有优异的历史业绩。恰恰是过去三年已经取得优秀业绩的这些公司,其所在行业和其现有产品的市场潜力等可能已经开发的差不多了。因为各个行业和各种产品都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一下子再来一大笔上市募集资金必然没有什么合适的用途。结果就导致了大量的上市公司把募集资金拿出去搞“委托理财”。其实这样的公司就没必要,也不应该上市。上市公司拿股民的钱再去买股票或者国债等等,何如股民自己去买股票和国债。而且买股票和买国债的专家是基金,而不是上市公司。由于我们的上市行为受到的有效约束很少,上市之后业绩不好甚至是胡作非为,也仍然可以牢牢地掌握公司控制权,这样也就很少有企业不愿意上市,更谈不上自主选择下市了。这是中国股市制度设计上的一大弊端。

  对于第三类现象,我想这是市场力量对一些不合理制度和低效率规则产生的一种自动纠正行为。问题是,我们如何区分这些合理和有效的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行为和那些不合理和无效的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理论上说,只能是加强公司治理,尤其是加强流通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投资项目选择上的发言权。只要股东们都了解了新情况、愿意改变资金投向,那就是合理的。有关监管部门和任何第三方不应该过多地去介入这种公司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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