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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国务院出台资本市场发展《意见》 > 正文
 
独家:王连洲--保护投资者需完善机制落实措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 17:53 新浪财经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空前的关注。

  据有心人统计,《意见》涉及投资者保护问题多达15处,字数多达近900字,篇幅之大,用笔之多,不厌其烦地对此作以强调,似乎前所未有。翻开《意见》,不难发现,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强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健全职责定位明确、风险控制有效、协调配合到位的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完善相关政策中提出:要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要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

  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中,强调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把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要进行责任追究。要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强调:要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监管层面郑重提出要求:要按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要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系统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与以往常见的大力强调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以及为国企脱贫改革服务相比较,着实令人耳目一新。《意见》作为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的治市纲领、政策方针、工作部署、动员号召,将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到如此高的地位,这对于缺少足够的自我保护手段和工具、不时遭受误导和欺诈、招致财产巨额损失的投资者特别使公众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来说,无疑是久旱逢甘雨。这不仅使他们深感自身的权益因受到尊重而获得心绪上的安慰,而且也必将对进一步增强公众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激发投资热情,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基于历史经验教训和现实问题的处理情况,对《意见》能否真正落实不能不给予更多的关注。凡踏进股市有点历史的不会不习惯的产生一些联想:已经实施几年的《证券法》,开篇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实现立法宗旨而在其他条款中,多处都明确做出了“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也同样做出了有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违法违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不少规定。但实施的结果如何,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又得到了怎样的依法保护,想来自会心知肚明,可能别有一番滋味。

  据有关资料,十余年来,上市公司从股市融资8千多亿元,机构和庄家等大投资者从一级市场申购获利2千多亿元,国家税收近2千多亿元,证券市场各中介服务机构收入也不下2千多亿元。而广大流通股东的情况,却是亏损高达9千多亿元。从微观考察,“一赚、二平、七亏”之说,不一定太准确,但是不少人都反映这个问题。周围熟悉的人士中固然不乏“既得利益”者,但更多的是为资本市场发展做出了无奈的贡献。提起红光、猴王、东方电子、银广夏、大庆联谊、宜安科技等等,顺便拉出这些曾经辉煌过的上市公司名字,都会令不少无辜的投资者因受欺诈、遭损害而心寒战栗。前几年,股民姜某状告红光公司证券欺诈索赔案,案情具有鲜明的证券欺诈特性,事实清楚,按理说原告有胜诉的希望,但因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特殊的法律规定而招致的诉求困难,起诉者注定被法院驳回了起诉。轰动一时的银广夏证券欺诈索赔案也似乎早已无声无息,不了了之。联想其他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的众多事例,更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在此所能穷尽的。

  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所制定,本来应当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的法律,尚且存在一个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的问题,那么对于其法律层次和效力还低于“法律”的《国务院意见》,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在欢欣鼓舞,寄予无限希冀的同时,更注重和关心这一纲领性文件的真正落实,应当说是一种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绝非一种挑剔。

  最近有报载,某一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在香港主板上市,发行5.6463亿H股,募集资金11.4亿元,其发行价1.6港元。而该公司仅隔半年不过,又于近期的2月3日宣布,决定向内地发行12亿A股,募资30亿元,用于扩展业务。据推算,其发行价在2.5元人民币左右。这说明该公司仅隔半年时间,又回内地以高出H股近1元人民币价格发行A股,同股不同价,让A股投资者为H股做贡献。除此之外,坚持老规矩,按照老办法发行股票上市的,据说还将一而再、再而三的予以安排下去,尚没有停止的迹象。

  对此现象,人们老觉着难以理解,不禁要问:A股市场究竟处在什么地位?难道是上市公司的提款机?行情稍有起色就会出现大量新股发行,什么增发、配股、债转股、“海归”之类的,而这一切,又都是在股权分裂的基础上让A股投资者做贡献,这符合“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吗?应当由谁来维护广大内地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也许正因为目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依法保护的事情,还在不断的出现和发生,所以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人,难免不产生一个始终难以被说服的疑问,就是既然认为股权分置存在制度缺陷,不利于对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推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难以逾越的门槛,已几乎形成社会和业界的共识,是迟早必须解决的问题,况且《意见》提出了要尊重市场规律解决的原则,那么为什么还要按照老办法而不是寻找新办法发行股票,要继续累积和扩大历史遗留问题?照这样下去,哪又怎么谈得上对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岂非使股权分置的问题更加积重难返?

  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底线已为期不长,时不我待,公众投资者目前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让监管层正视中国股市的特殊性,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股权分置的原则和方案,及早纠正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积极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朝着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既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在需求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基础所在。

  综上所述,真正落实国务院9点意见,使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一是需要在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拿出具体措施,从新股发行开始,就要切实地考虑给A股投资者以平等的地位。二是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投资者利益保护建立在牢固健全的法治基础上。三是需要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丰富和加强证券司法职能实践,使之全面介入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依法制裁各种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使无辜受到利益侵害的投资者切实得到赔偿。四是需要建立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自律组织,为证券投资者提供咨询,接受证券投资者的投诉,负责投资者与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之间纠纷的调解,协助公众投资者提起诉讼,发挥群体代表话语权的优势,增强投资者利益保护信心,切实取得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效果。五是需要建立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教育基金,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教育宣传,增强公众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是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公众投资者对大股东的权利制衡机制,使急需得到保护的弱者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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