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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危:金融混业经营目前应积极慎重地推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 17: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 (记者毛晓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表示,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但目前还不完全具备实现混业经营的条件,金融混业应积极、慎重地推进。

  在近日召开的以“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保险业的战略选择”为主题的首届“中国保险业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成思危说,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一个大趋势,我国
金融改革将来也必然要走向这个目标。“从国内外的情况看,对于混业经营问题,大体上大家都承认它的好处,但是也有所顾虑。”

  成思危说,当前业界对混业经营的主要顾虑,一是认为从风险监管能力上说,分业监管可能比较容易管住风险;二是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分业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可能更强;三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混业监管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这三个问题确实是问题,但也是可以通过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全国的征信系统等逐步解决好的。”

  成思危认为,目前应从两个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来推进混业经营。首先是风险防范的问题。在混业经营实行之前,必须认真分析可能面临的战略风险、经营风险或金融风险,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否则是不敢贸然对金融业全面实行混业经营的。其二,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要健全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把企业的经验管理、科学管理和文化管理结合起来;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要注意充实资本金,同时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完)

  新闻背景:什么是金融混业?

  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毛晓梅)金融界有关专家向记者介绍,“金融混业”这个概念目前没有很严格的定义。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混业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种是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这种形式现在就已经存在了,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这种形式一般不被认为是真正的混业。

  另一种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在我国,这种混业形式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曾出现过,但它与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是抵触的,不被法律所允许。

  第三种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这种混业方式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而且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客观存在了。

  专家认为,金融混业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发挥协同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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