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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行政“破产”疑问 把包袱统统交给了政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07:5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莫菲上海报道

  “2004年,或许有更多的券商愿意把包袱统统交给政府,”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问题越大,政府越重视。”

  2003年,证监会先后宣布珠海证券、富友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因严重违规经
营,撤消营业资格,责令关闭停业。

  面对接二连三震撼券业的公告“突袭”,一些极可能已被列入证监会黑名单、等待“关门大吉”的券商却长长松了口气。

  依照《金融机构撤消条例》规定,由证监会下令行政关闭的模式,在业内人士眼中,似乎是对上述官司缠身、资不抵债券商的极大“恩赐”:停业券商的一切问题与债务将轻松甩给由证监会、央行与当地政府组成的清算组处理。

  “政府将统揽解决方案并承担责任”,这句话一直以来在业内广为流传,而那些严重违规的问题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却落得一身轻,不再需要为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客户保证金与到期债务而整天担惊受怕、犯愁不已。

  央行受累

  事实上,被业内视为政府很大程度上压缩了系统风险,并将在今年继续执行的“行政破产”思路是:

  一、证监会宣布问题券商行政撤消、关闭;二、债务剥离。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地方财政做担保,解决自然人债务;三、机构债务登记在册,由新设的实业公司或另一券商承担,或者等待清算偿付;四、分割业务与牌照,把问题券商的业务、客户及牌照分别转给其他券商。

  照此方式,证监会认定的、进入濒临破产清算程序的“坏孩子”,几乎不会担心因此前违规过错而承担风险与责任。

  据了解,2003年12月,为配合新华证券的行政撤消,中国人民银行以再贷款形式一次性拨付14.5亿元,解决潜在的保证金提取风潮。

  2004年1月,又有一笔近100亿元资金从北京划入南方证券总部的财务账下,以解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之后的流动性受阻的燃眉之急,而知情人士透露,其中大部分资金源于央行再贷款。

  “在一批券商撤消、关闭的过程中,风险早在行政指令下‘悄悄’转移了方向。央行再次充当‘消防队’角色。”上述人士表示,“不容质疑,这角色会长时间地扮演下去。”

  据悉,近年国家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和城市“三乱”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了1411亿元左右的再贷款,用于解决自然人的债务缺口,也是由地方财政提供的担保。

  而在处理停业券商的自然人保证金问题上,央行再次“扩大基础货币发行量”以化解金融风险。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范建军分析:“这实质上是把券商对自然人的负债转变成券商对央行的负债,债务风险转移到央行的身上。”

  据悉,目前央行的再贷款有以下七种形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专项贷款;救助性贷款;发展性再贷款;政策性银行再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资金再贷款。

  而在这些再贷款中,资产质量最差的再贷款之一是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再贷款。

  事实上,这些问题券商已因严重资不抵债,被责令关门停业。要求这些丧失生存之道的券商偿还再贷款,希望极其渺茫。

  尽管,央行再贷款由当地财政作担保,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三令五申表示“地方要严格履行还款合同”,但事实表明,时至今日,地方政府连带偿还再贷款的规模相当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11月,央行共发放1141亿再贷款,收回才不到20亿,仅占1.75%。

  “金融稳定是央行的职责”的思想在业内甚为流行,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向央行提出“能否豁免再贷款”的要求。

  范建军认为:“证券业系统风险正在逐渐转移、积聚到央行,央行成为风险最终的接棒者,形成难以化转的死结。”

  据悉,在银监会与央行分家后,央行的主要职责转变为“稳定货币政策”。

  “而这没有消化掉、由央行最终承担的风险将对国内的基础货币发行构成巨大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决策。”

  债务疑团

  记者在最近关门停业券商的清算公告中,似乎很难发现对机构及银行债务的处理方案,仅以“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清算组申报债权”一句带过。

  何时清偿机构的债务,由谁来清偿,只字未提。

  民族证券某高层告诉记者:“券商被吊销资格,相当于宣告破产,但机构债务,包括银行债务的清偿工作,似乎还早着呢。”

  据透露,1998年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关闭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1999年进入清算程序,直到2003年3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宣布“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

  至此,历时4年、全国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尘埃落定。

  上述民族证券高层判断,如果已处于停业状态的券商按照这种方式处理,那么他们的机构债权人,必将熬过漫长的日子,才能获得赔偿。

  相比之下,证监会与机构债权人似乎更青睐珠海证券的承债模式。

  2003年9月,正式关闭的珠海证券重新工商登记为“珠证实业有限公司”,由珠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珠海证券的机构债务。而其经纪业务客户全部被海南第一证券公司接管。

  招商银行同业处陈小姐表示,“尽管我们对由证券公司转型而来实业公司的经营能力几乎一无所知,对新公司的偿债能力并没有实足的信心,但这也比经过漫长清算程序的等待后,发现没有太多收获,好过得多。”

  据悉,广国投的破产清偿率分别为:广国投:12.52%;广东国际租赁公司:11.5%;广信公司:28%;广国投深圳公司:19.48%。

  此外,最近券商行政破产案中,不少潜在、隐藏的债务问题引起了不少专业人士的警觉。

  “前车之覆、后车之师,不可不提防!”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尹中立感叹。

  他提醒业内“提防”的事件是指,2002年中银国际接管港澳证券20家营业部之后,发现这些资产中竟隐藏着高达6亿元的账财务黑洞。

  “没有人可以对此做‘担保’,证券营业部的某些烂账有时连证监会也弄不明白。”

  尹中立对“要,就得背着”的行政接管模式,提出质疑。

  他认为,这种接管或托管,并非良性并购,一旦踩中地雷,就会拖跨好券商。

  “这是个‘毒瘤’,一旦转嫁接到好人身上,毒瘤虽然暂获重生,可是好人却可能有致命的危险。长此以往,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会越积越大。”

  无奈之举

  “目前,国内券商几乎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中心梁静认为,“这只能说是由政府主导的被动式破产,或者是行政性退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尽管如此,《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存在的问题》(来源: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课题组)一文表示:“我国没有对证券公司破产、解散、关闭等退出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趋势不相符合。”

  事实上,在我国,严格按照《破产法》对券商进行破产清算的案例是不存在的。包括广国投事件,均是在政府“插足”,下令撤消之后,才进入正常的破产清算程序。

  夏斌主持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状况调查》一文,指出“采用行政性关闭的形式,其好处是不会对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不会形成社会动荡,当事各方也容易达成协议”。

  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而某些券商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举动,一度被政府认为是“逃避银行债务”、刮“破产风”的恶意破产行为。

  2003年12月,高法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要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那些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的现象”。

  但市场另一种理性的言论正在响起,“如果没有行政性关闭,证券市场的金融系统风险会在黑暗中爆发。”民族证券高层表示。

  “券商的财务信息仍处于半透明的朦胧状态,即使债权人能够看到券商的审计报告,“你也很难发现其资不抵债的真实面貌。”

  “不少券商会采取剥离亏损与债务的方式修饰报表。”

  因此,债权人主动提出破产请求的空间十分小,而以监管层下令的行政主导方式,或许是证监会迫于无奈、暂缓金融风险的举动。

  “但这种处置方式终究不是治本之策,”范建军表示,“按照市场化的破产程序,随着企业的清算与核销结束,它的风险将一并消失。”

  而目前,这种方式本质上只是暂时缓解风险,不断转移与积累矛盾,而不是在化解风险。

  “无论采取行政接管,还是央行再贷款,券商现有或潜在的不良资产并未得到彻底核销,它们仍需挂在账上等待偿还,有所不同的是,坏账从一个帐薄转到另一个帐薄。所造成的后果是政府的财政负担将越积越重,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也将越积越高。”

  范建军表示,目前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是,在暂时缓解风险的同时,不断完善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与相关破产法律,采取市场化模式、实施合规的保护债权人为目的的破产清算,一方面增加券商进行风险管理的外在压力,另一方面使业内的金融风险得到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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