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受托理财准生 业务类似信托公司抱怨不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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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 11:05 新浪财经 | ||
新政策引起一阵骚动;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高度类似,客户也将高度一致,竞争不可避免 本报记者于勇 上周日(12月21日),一个小型信托业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主要议题是讨论信托公司当 或许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依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国内的证券公司将可以名正言顺地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同样是这部法规,也令信托业内突生一丝凄凉。信托公司人士抱怨这部“几乎套用信托模式”的文件,进一步挤压了他们的生存空间。 业务高度类似 一位信托人士仔细研究了《试行办法》后指出,其中借鉴了信托制度的操作模式。 《试行办法》将客户资产管理形式分为三类,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家认为,这份文件与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有颇多类似之处。比如,定向资产管理接受单个客户委托的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集合理财个人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等。“试行办法”还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 不知是否是有意,《试行办法》并没有像通常的法规一样,给客户资产管理下定义,而且全文没有出现“信托”字样。信托的一般解释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与一般的代客理财不同的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产后,是以信托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之前的代客理财,是以委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试行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说明。分析人士认为,从全文看,证券公司应当是投资的主体。 然而,相关法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信托。 《试行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正式生效,迄今还有一段时间。据了解,已经有几家证券公司设计好了相应的理财产品,只等向监管部门上报材料。 《试行办法》颁布后即在信托业内引起一阵骚动。分析人士指出,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高度类似”,二者的客户也将是高度一致。一场竞争将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信托业内在抱怨自己“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一位信托公司高管直言不讳:“证券公司做的实际就是信托公司证券类信托计划的活儿。但是,证券公司却有信托公司不具备的很多优势。”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用遵守200份的上限——信托公司在发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必须遵守不得超过200份的规定。另外,信托公司不被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而证券公司拥有众多的营业部。 专营业务之怨 国内信托专家王连洲表示,同一种经济行为,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不利于竞争。 另一位信托专家则表示,二者业务非常相似,却采用了不同的竞争标准,容易产生低效率,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 还令信托业内担心的事情是:一旦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风险,可能连及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引起连锁反应。 在上周的信托业座谈会上,来自中国银监会的人士不愿对此发表评论。 眼看自己的优势在一点点丧失,信托公司感到有心无力。期待“专营权”的话题又一次被提及。 中煤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吴大永曾经对记者表示,尽管看上去信托公司可以从事这么多的业务,但仔细分析,其中没有任何一项业务属于信托公司专营——信托公司可以做的,其他机构也可以进入。 相比之下,商业银行有吸纳存款和结算的独特功能,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法进入这一领域;证券公司也能独享股票经纪和承销业务,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的专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可以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诸多领域。据此,信托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达13项之多。但这些都是兼营业务。 百瑞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马宝军对《财经时报》表示,在金融领域分业经营的环境下,证券、信托、保险、银行业都应该有自己的业务范围。但信托业的专属营业范围却没有界定。信托公司抱怨,眼看着自己的业务被其他机构一步步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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