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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客户资产管理存三大疑虑 等待相关细则解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 10: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自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家券商对这一"开源放水"的举措深表欢迎,但在兴奋之余,诸如"旧账"该如何处理,是否还有足够的业务拓展空间,保底承诺能否杜绝等问题仍萦绕在其心头

  一石激起千层浪。自从12月18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家券商欢呼雀跃,对这一"开源放水"的举措深表欢迎。不过,兴奋之余,
也有不少人士提出了种种疑虑,例如,对于《办法》颁布之前的"旧账"该如何处理?在基金和信托已经吸走了大量市场资金之后,券商今后是否还有足够的业务拓展空间?在业内早已成公开秘密的保底承诺能否杜绝?

  围绕这些问题,券业内最近的争论着实不少。"一切都还要等待相关细则出台之后才能见分晓。"东吴证券资产管理部一位人士说。

  旧账旧算还是旧账新算

  无可置疑,《办法》的颁布为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确立了规则,不过,在此之前,资产管理早已成为券商普遍开展的一项业务。旧账旧算还是旧账新算,这对于部分券商来说是意味着生或死的关键问题。

  据统计,截至11月底,全国132家证券公司中有70家开展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总计逾700亿元,相当于同期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四分之一,对市场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

  据了解,券商有相当比例的管理资产来自于有"保底协议"的客户。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士透露,今年他们管理的近20亿资产中,带有保底性质的约占80%,前两年这一比例还要高,承诺收益率在6%--10%之间。"如果把这部分资产全部规范起来,恐怕绝大部分的客户都面临着流失的危险。"他说。

  过去,虽然在有关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券商不得为客户承诺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券商都会跟客户在正式的资产管理合同之外,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为客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虽然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份补充协议并没有多大效力,但是,出于维护信誉的考虑,券商一般都会按照约定履行。即使是所管理的资产发生亏损,券商都宁愿自己掏钱补这个窟窿,也不愿意摊上"赖帐"的名声。因为在这个市场中,一旦信誉受损,就意味着再难融到资金,这种后果不堪设想。

  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规定以前的管理资产必须全部按照《办法》执行,一些证券公司将面临两大窘境:其一,客户不愿再续签协议,大量资金流失,券商发生资金危机;其二,根据《办法》规定,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必须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券商将无法"拆东墙补西墙",资金链条断裂。

  形势对于一些中小型券商来说尤其严峻。因为它们在品牌和信誉上无法和大券商竞争,因此,提高保底收益率就成为吸引资金的法宝,历史包袱沉重。但它们的自有资金往往又不是十分雄厚,一旦实行"旧账新算",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我们正在做一些客户的工作,争取让他们同意把保底收益率往下降一点,以后我们的包袱可以轻一些,但能不能见效,还不得而知。"某券商人士说。

  券商还有市场空间吗

  《办法》的颁布为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一张"通行证",但有人担心,这张"通行证"是不是发得稍晚了一些呢?在基金和信托都已经大张旗鼓地在市场上开张营销工作之后,留给券商的空间还有多少?

  从《办法》来看,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尤其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目前的基金和证券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存在着许多类似之处,它们的本质都在于"聚敛散财,集合管理",所投资的对象也都重合在证券市场上。因此,三者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

  从规模上看,基金无疑是这个市场上的最大赢家。目前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31家,已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96只,总规模达到1641.61亿份,占两市A股流通市值超过12%。

  信托公司由于起步较晚,加上受到计划合同不能超过200份、不能公开宣传等限制,因此在规模上远为逊色。不过,信托公司的大客户资源使它仍然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对于券商来说,能否打造自己的特色产品、扩大营销渠道就成了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来看,各券商基本对此都自信满满。

  国泰君安一位人士指出,券商的专业管理能力是最大的资本。由于有了在证券市场多年的浸淫和一大批专业人才,券商在资产管理的能力方面还是有一定优势的。尤其是《办法》中规定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可以投资于风险相对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的金融品种,这样就给了证券公司充分的空间以施展拳脚,设计不同的业务来满足投资者需求。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某负责人则表示,《办法》虽然规定券商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但同时也提供了相当宽泛的营销渠道。例如,与银行的合作可能成为券商今后的一条重要途径。这已有先例可循。今年上半年,率先进行尝试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通过招行代销,"国信金理财计划"通过工行代销,两个产品都在一周多时间完成了5亿元左右的"闪电发行",成绩斐然。

  保底承诺能杜绝吗

  在《办法》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对于券商"保底承诺"的做法作了严格的限制。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

  这是管理部门再一次对"保底"亮出的红牌。不过,此前的《证券法》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一再强调不得进行保底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一次,违规保底的做法能否被彻底杜绝呢?

  券商对此的理解各有不同。海通证券某人士认为,保底的做法肯定已经不合时宜,前两年券商的保底行为已经被证明是饮鸩止渴,今后这种行为将越来越少。而且,随着监管体系越来越完善,保底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券商再违规操作是一种愚蠢的行为。

  但另有人士尖锐地提出,保底的做法不可能被彻底消灭,因为对于一些品牌并不响亮的证券公司来说,保底几乎是它们惟一可以吸引客户的手段。《办法》中虽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向管理部门备案,但这并不能完全阻止某些券商暗地里以其它方式向客户提供承诺。例如,先前普遍采用的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可能继续存在,以其它账户的资产进行抵押等变通方式也可能出现。

  还有人士注意到了《办法》中关于券商自有资金可以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广东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认为,尽管不再向客户承诺保底收益,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有利于提升券商的竞争力。这等于将券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捆绑操作,实际上会使客户产生风险共担的心理预期,从而增强客户对券商的信任度。

  管理部门在对《办法》的解释中还提到,在不做出"保本保底"承诺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可以在合同中对其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这种约定不构成法律上的"保本保底"承诺。对此,有人士表示,"自有资金承担责任",到底可以承担到怎样一个程度,会不会形成事实上的变相保底,这种可能性还值得探讨。

  (《上海证券报资本周刊》记者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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